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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违禁仍狂用!厦门摊贩鲜果违规泡甜蜜素,日销千斤乱象触目惊心

一、新闻出处

权威来源:福建电视台《第一帮帮团》、福建经济生活频道 2026年5月7日记者暗访曝光报道

事发地点:福建厦门湖里区中埔水果批发市场

二、事件经过

记者暗访厦门中埔水果批发市场发现,市场内多家水果摊贩,长期在销售的新鲜脆桃(摇桃)中,违规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鲜果甜蜜素、安赛蜜。

摊贩为提升水果甜度、改善口感、降低成本,将新鲜桃子放入兑有甜蜜素、安赛蜜的液体中浸泡,对外隐瞒添加行为,谎称仅用盐和糖腌制。涉事摊贩直言,每天要使用好几包甜蜜素,经此处理的水果日均卖出上千斤,流向周边市场及消费者手中。摊贩自身也知晓该行为违规、过量食用有损身体健康,但依旧为牟利肆意违规操作。事件曝光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对涉事摊贩立案查处,开展市场全面排查。

三、关联法条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

明确规定: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安赛蜜,禁止添加使用在新鲜水果范畴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群众利益受损、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大白话普法

1.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里,新鲜水果绝对不允许加甜蜜素、安赛蜜,这类添加剂只能用在蜜饯、饮料等特定食品里,给鲜果添加属于超范围违法使用添加剂。

2. 摊贩明知国家禁止,还天天大量使用、售卖问题水果,属于故意违法,不仅要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问题水果,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经营资质,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3. 消费者吃了这种违规添加的水果,长期过量食用会加重肝肾代谢负担,对老人、小孩、孕妇等人群身体健康危害更大。

4. 市场管理方和监管部门,对这种长期存在的违规行为没及时发现、制止,属于履职不到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管责任

1.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直接监管单位,需落实辖区食品经营主体日常巡查、抽样检测、违法查处责任,对大型水果批发市场监管缺位、排查不彻底,未及时发现规模化违规添加行为,未守住鲜果食品安全底线。

2. 市场开办方/管理方:需履行市场经营主体管理责任,做好入场摊贩资质审核、日常经营行为监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对摊贩违规添加行为放任不管、未及时上报,未尽到管理义务。

3. 属地街道/社区:落实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对辖区内食品经营乱象排查、上报不及时,未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六、公务员追责(含对应法条)

1. 追责人员范围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食品安全领导、食品监管科室负责人;属地市场监管所所长、一线巡查执法人员、驻场监管人员;属地街道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公职人员、网格员。

2. 追责依据及情形

◦ 若存在日常巡查走过场、抽样检测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违规行为,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 若存在接到举报不作为、对违规行为包庇纵容,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 若因失职渎职导致问题水果长期流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群众健康受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渎职责任。

七、总结

厦门中埔水果批发市场鲜果违规添加甜蜜素事件,绝非个别摊贩的偶然违规,而是长期存在、规模化操作的食品违法乱象,暴露出市场经营方管理缺位、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流于形式的突出问题。

摊贩为牟取暴利,漠视国家法律规定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明知违禁仍肆意添加,突破食品安全底线;相关监管及属地人员履职不力,让违规行为长期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扰乱食品经营市场秩序。

对此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一方面对涉事摊贩顶格处罚、全链条查处,另一方面从严追责失职渎职的监管及公职人员,全面整顿市场乱象,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