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日,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利市监处罚〔2026〕60 号内容显示:

当事人:监利市杉金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1023MAG0G17K4E

住所(住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容城镇茶庵大道18号蓝星商贸城 E1-6 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小霜

身份证件号码: 421024********3865

2026 年 3 月 2 日,本局接到一起市长热线,投诉人反映其于 2026 年 3 月 1 日通过淘宝闪购方式花费 43.86 元购买了当事人对外销 售的商品,发现其中玉米是被老鼠啃过的且已霉变。当事人的行为涉 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2026 年 3 月 6 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26 年 3 月 11 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表人杨 光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经查,经查,2025 年 12 月 1 日,当事人花费 45 元从林甸县红阳 红购物超市购进玉米 10 根(进价 4.5 元/根,售价 5.99 元/根)。截 至案发,上述玉米已全部售完。当事人承认其中售出的 1 根玉米已霉 变,涉案货值金额 5.99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 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霉变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市长热线工单,证明案件来源及线索情况;

证据五:网络平台销售截图,证明当事人通过淘宝闪购平台销售涉案 食品的事实。

2026 年 4 月 17 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将《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 书》(监市监罚告〔2026〕56 号)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局对上 述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 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 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 成经营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 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应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主 动提供证据材料,没有不予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况节,参 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鄂市监法规〔2023〕7 号)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 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罚款处罚应在《湖北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法行 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 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 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范围。

综上:当事人销售霉变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 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5.99 元; 2、罚款 10000 元。 合计罚没款 10005.99 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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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