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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汇大叔)

Q&A

问:对于保险机构,能否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

解答:可以。保险机构属于市场经营主体,符合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条件的保险机构,可适用相应的便利化政策。

问:在跨境贸易高水平试点业务中,被保险人在境外出险,境外救援机构、医疗机构进行救援或医疗,境外保险中介机构先行垫付相关款项,之后境内保险公司需向境外保险中介机构偿还垫付资金。对于此类境内保险公司与境外保险中介机构产生的非关联代垫业务应如何办理?

解答:根据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审慎合规银行可为优质企业办理其与境外交易对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包括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因此境外保险代理机构/经纪机构代理境内保险公司收付有关资金的,若境内保险公司已被纳入跨境贸易高水平试点,成为优质企业,其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保险中介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问: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外相关机构支付咨询费、勘察费等保险辅助费用,是否需要办理税务备案表?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相关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支付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无需提供税务备案。但保险相关咨询费、勘察费为保险辅助服务,与保单责任并无直接关系,故不适用上述条款。银行为境内机构(含保险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上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先按照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银行应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9月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 。先收款、后开保单将成为未来保费缴纳方式的新趋势,可能存在保险机构收取保费时无法提供保险单的情况。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否不审核保险单?

解答: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 的展业原则, 自主决定单证审核方式及类型,外汇局并未限定具体业务审核材料,银行在确认交易真实、合规的情况下为保险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问:共同保险业务中,境内牵头保险机构从境外投保人处收取保费,银行是否需要审核其他共同承保人的相关信息?

解答:上述跨境保险业务属于国际服务贸易范畴,银行可直接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相关规定,为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对于共同保险业务,银行原则上应审核共同承保人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并按照业务类型审核共保协议(或共保框架协议等)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问:对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银行是否可免于审核业务单据?

解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号),由于相关收入直接进入国库,且收款方为可信主体,在业务背景真实的前提下,银行可不审核业务单据,直接办理资金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