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至2025年期间,阆中女子何某经营着一家名叫“奥斯卡”的宾馆,在经营宾馆的同时,何某容留了性工作者马某、席某二人,并同意二人在宾馆向廖某、王某提供卖淫服务。后被阆中警方抓获,因2023年7月、2025年2月,何某因介绍卖淫,已两次被阆中警方行政处罚,后认定其涉及容留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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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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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法院认为何某容留马某、席某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何某曾因容留卖淫被处罚,再次容留他人卖淫,酌定从重处罚。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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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容留卖淫作为组织卖淫的一种手段行为,容留卖淫者与卖淫者间不具备组织性,即没有相对固定的组织,对卖淫活动不进行管理,说白了,没有通过制定相关人、财、物的管理方法,仅是提供一定场所或便利条件。反之,则涉嫌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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