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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儋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7日

儋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追求卓越绩效,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发展,助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儋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相关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儋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奖项包括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政府质量奖特别奖。

(一)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处于儋州市领先地位,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对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鼓励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方向、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踊跃申报。

(二)政府质量奖特别奖授予对儋州市质量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府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参评自愿,不向参评组织或个人收取费用。

第五条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2年评定1次,按照表彰奖励相关规定申报审批后实施,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各不超过3个,政府质量奖特别奖不超过1个。没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政府质量奖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儋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主要负责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审议、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批。

市评委会主任由儋州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名单,报市评委会主任审定。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市评委会自动撤销。市评委会撤销后,后续监督管理职责由市评审办承接。

第七条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办公室主任由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具体承担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及对评审员的监督管理。

(四)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或个人的经营管理、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

(五)向市评委会报告政府质量奖的初评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六)承担市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成立评审组,市级专家库评审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向省级专家库聘请评审专家。各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负责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

第九条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质量奖的发动、培育、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或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二)依法在儋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经营4年以上;

(三)建立了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健全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形成并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四)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市同行业前列或持续快速增长,主营业务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我市质量进步有突出贡献;

(五)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

(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申报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条件:

(一)组织的申报条件:

1.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2.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合法经营;

3.近3年来,对儋州市质量进步有重大贡献;

4.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

5.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个人的申报条件:

1.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强烈的质量创新意识,从事质量相关工作8年以上,在儋州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近3年来对儋州市质量进步有重大贡献;

3.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或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行业质量水平,推动全省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5.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法定代表人,其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最新版本执行。

第十三条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政府质量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发布通知。市评审办向社会公布申报通知,公开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定规则,并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发动工作。

(二)自评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市评审办对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四)部门初审。市评审办将资格审查合格组织或个人的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会议研究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依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结果。

市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入围现场评审名单;对未入围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规范对参评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提出申报组织或个人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和改进之处。

(七)综合评审。评审专家组对参评组织或个人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议,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总结提炼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八)审议表决。市评审办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候选组织或个人名单,提交市评委会及专家审议表决,确定初选获奖名单。

参与审议表决的专家由质量专家、经济管理专家、相关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每届专家具体名单由市评审办提出,报市评委会审定。

(九)社会公示。市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对初选获奖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在公示期间存在反映问题的,由市评审办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定。

(十)审定批准。市评委会根据初选公示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报请儋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结果公布。向社会公布获奖组织或个人名单,并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对获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六条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儋州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政府质量奖各奖项的有效期均为5年。有效期结束后,获奖组织或个人可再次申报。获得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在有效期内可以再次申报政府质量奖,但不再被授予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评审办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的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证据确凿的,市评审办调查取证后要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或个人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两届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条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评审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或个人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一届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的;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或被“一票否决”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境外通报或索赔,情况属实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致使消费者(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甚至停产、倒闭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鼓励获奖组织或个人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鼓励获奖组织或个人积极宣传、分享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为其他组织或个人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广大组织或个人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政府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二十三条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组织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质量奖评审架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政府质量奖称号、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原《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儋府规〔2024〕4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儋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