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一次安全检查中,专家提出某甲类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甲类库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甲类和乙类的工业厂房和仓库,都是火灾危险性比较高的工作场所,为什么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 8.4.1 条对甲、乙类仓库没有强制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然这一条被通规所取代。这一条的条文说明中有这样的描述:“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的场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时发现火灾且性质重要的场所或建筑。”
新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丙类高层厂房;
2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生产场所;
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 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从标准的这一条工业建筑场所要求中,也没有对甲、乙类厂房和仓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出强制性的要求。8.3.2条和其他的条款是规定的民用建筑和其他要求。
我们看一下另外一个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条文说明:3.1.1 本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设计目标。这里面也可以看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初衷是保护人,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也是为了保护人。重要物资应当指的是价值上非常高或者意义非常大的物资,而不是危险性更高的物资,比如故宫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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