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昌邑市水利局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昌邑分中心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对昌邑市蒲河、漩河、堤河采砂权处置项目进行公开出让。
该项目标的内容为昌邑市堤河(伍塔引水闸-入海口)、蒲河(义气村南-入海口)、漩河(胶东调水-入海口)河道的10年采砂权,并获得采砂收入。该资产采砂权转让后,原资产所有人仍具有项目资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不再对其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经营、维护和抵质押的权利,且期限内不得对资产进行处分。
标的一、蒲河采砂权,起拍价28991.55万元;竞拍保证金450000.00元。标的二、堤河与漩河采砂权,起拍价合计23908.45万元;竞拍保证金400000.00元。两个标的起拍价合计52900万元。
重要声明
1、请意向受让方自行踏勘标的现场,详细了解标的情况、瑕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费用或异议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成交价款不做调整。
2、受让方采砂过程中,需严格执行昌邑市水利局及相关部门明确规定期限和采砂控制量,实行开采时间和开采控制量双控指标管理。
3、受让方与昌邑市水利局签署《采砂权转让协议》,受让方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并获得采砂收入以收回投资及合理回报。
4、昌邑市水利局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采砂权转让协议对受让方的运营进行监管,并按协议约定开展绩效考核,确保项目实施符合相关标准及受让方按协议履行权责。
5、经营期满或达到采砂量上限后,采砂证自动失效。
6、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签署《采砂权转让协议》由出让方协助办理标的资产的相关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收取的所有税费由买受方自行承担。
7、根据《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及佣金,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价。
责编 | 田萌萌 · 校对 | 翟文静 · 审核 | 张朋
来源: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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