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于龙刚】
截至5月8日12时,湖南浏阳市华盛烟花厂爆炸事故已经造成37人死亡、1人失联、51人在医院救治。
这是近些年发生的一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在此之前,类似事故已多次发生。2026年2月,山西朔州某生物科技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2025年,河北承德市某老年公寓发生火灾,造成20人死亡;江苏泰州某生物科技公司发生爆燃事故,造成8人死亡。2024年,江西新余某临街店铺发生火灾,造成39人死亡;河南平顶山某矿业公司发生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6人死亡,等等。
这次事故发生后,当地迅速开展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医疗救治。同时,浏阳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也已全面停产整顿,力度不可谓不大。按理说,当前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备,每次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的追责力度也比较大;与此同时,全国范围内相关领域和行业也会大力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但是,为什么安全事故还时常发生?这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基层社会的“事故—整改”循环
在每一次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都会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据此在相关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以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例如,2024年2月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小区居民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经调查,小区某住户停放在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发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和天井堆放的杂物,在“烟囱效应”下,火势迅速蔓延,造成人员伤亡。此后,全国各地针对小区电动车违规停放、天井堆放杂物和违规搭建等现象展开排查和整改。
南京“2·23”火灾事故发生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6栋 新华社
再如,2019年10月,无锡市鹅湖镇某餐饮门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经调查,门店使用不合规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压调压阀,导致软管脱落、液化气大量泄漏,与空气混合后达到爆炸极限,最终引爆。随后,无锡全市部署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整治工作,逐户排查整治餐饮场所燃气使用不安全因素和行为,同时严打非法经营、充装、运输液化石油气等行为。
此次浏阳烟花爆炸事故发生后,当地也已开展停产整顿。在事故调查结果出炉后,烟花爆竹行业的深度排查和整改工作大概率也会随即展开。
应当承认,这种工作机制能够预防和减少事故,这也是我国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探索和创新。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强力排查和整改往往只能持续一段时间,效果也不持久。在排查整改之后,事故仍时常发生,有些事故的直接原因甚至就是之前排查已发现的风险和隐患。这些风险和隐患虽然被发现,但并没有得到整改,由此引发事故。“发生事故—排查整改—事故再发”的循环也反复在基层上演。
安全事故发生的深层原因
为什么会陷入这种循环?常见的回答是工作人员消极懈怠、放松监管,对事故责任人的追责力度不够,地方政府因利益关联而降低标准,等等。这些回答都可以解释部分事故的发生原因,但是,根据作者在基层的调研,安全事故多发,还有更深层的原因。
首先是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很多监管措施难以真正奏效。笔者调研期间,一线监管人员反映,他们定期检查群租房、餐饮门店、生产企业等重点场所,但是,也只能确保这些场所在检查期间符合要求,当他们走后,是否还是如此,就没办法保证。有工作人员坦言:“他们都很聪明,一看我们过来了,都会守法,我们一走,就恢复原状。”
更有甚者,一些当事人还会造假应付检查。例如,在东部某县调研期间,监管人员讲到,辖区内一些群租房的租户常在检查时互相借用消防器材,他们检查时,灭火器、面罩等一应俱全,符合安全标准,他们一走,器材就还给邻居。
再如,笔者在中部某县调研期间,监管人员提到,车间乱堆放、工人违规操作、乱丢烟头是火灾主因。他们去检查时,这些企业都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章、工作台账也十分完善。但是,工人日常操作是否遵守规章,工作台账是否反映了实情,对于这些,监管人员就没办法充分了解了。
不过,也有一些安全监管的标准和要求脱离了基层的生产生活实际,难以落地。以群租房为例,此类场所很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是监管重点。各地也大力加强对群租房的管理,要求配备灭火器、烟感报警器、防毒面罩,还要有防火隔断,要有电动自行车室外集中充电场所。这些措施旨在防范火灾,但在一些地方难以推行。
在东部某县调研期间,监管人员讲到这样一个案例,当地一对老年夫妇把自家的房子隔成十多个单间出租,每间月租80到200元不等。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要他们配齐消防器材,但因为开销太大,他们无力负担。最终靠着子女垫付、村集体补贴以及其他帮扶措施,才凑足资金、勉强达标。而他们使用的“三合板”隔断易燃,不符合安全标准,但要拆除隔断、更换新板材,工程量更大,开销更高,更难以实现。按监管人员的话说,“只能先放着。”
类似的情况也存在于一些生产企业。笔者在东部某县调研期间,发现不少企业为降低成本,都选择租赁厂房,常常一个厂房先是租给机械厂,后又租给纺织厂。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安全标准和要求又不一样。有的企业租了厂房,监管人员检查时发现厂房不符合安全标准,企业要达标,要么重新租合规厂房,要么拆旧建新,对企业来说,哪一种都不现实。
从这些案例中就可以看出,安全达标的成本和收益并不匹配,造成监管对象缺乏合规动力。对于监管对象来说,达标需要付出经济成本,是一件很“贵”的事,而由此获得的收益并不高,监管对象自然缺乏意愿和动力。对于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整改要求,也常常采取抗拒态度。
尤其在一些地方,安全标准“层层加码”,工作推行也“一刀切”,更加剧了这种拒斥。例如,有的地方一开始要求相关单位和场所安装一键报警装置,后来改成联网式报警装置,而且不分经营规模和类型,一律都要安装。这套系统开销比较大,一些小本经营者不是很愿意。
有时候安全标准还频繁变化和升格,导致相关企业和门店重复投入、无效投入。例如,有地方某餐饮门店办完执照、装修完毕,正准备开业,突然接到相关部门通知,不允许使用瓶装液化气,必须改用管道天然气,餐饮门店只得重新装修,花费很大。
还有的地方整治群租房,房东刚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结果标准又提高,房东不得不二次整改。他们对此十分不满,一线监管人员的工作也很难做。本来有一些当事人对安全工作比较认可和支持,但几番折腾下来,也不再有意愿和动力了。
基层监管人员的“尽职免责”心态
对于上述问题,绝大多数基层监管人员其实心知肚明,但他们个人往往无力解决。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安全事故也没办法有效预防。在多地调研期间,不少一线的监管人员并不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够真正防范事故,有的甚至觉得,无论工作多到位,事故都无法完全避免。对他们来说,事故就像薛定谔的猫。一些监管人员也将发生事故归结为“运气不好”。
然而,事故一旦发生,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和处罚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企业负责人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各级监管部门的人员、以及属地县乡工作人员都可能面临党纪政纪处分乃至法律制裁。不仅如此,事故还会将相关部门和人员置于“聚光灯”下,他们的所有履职行为都会依据法律和政策来严格对照和审视。这也会产生巨大压力。
不过,由于引发安全事故的一些深层问题没办法有效解决,监管人员认为再怎么工作,都无法避免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强力问责反而使他们产生一种微妙的“尽职免责”心态。按照一些监管人员的话说,既然事故风险无法预防,就要学会与之共存。“尽职免责”是他们和事故风险共存的主要策略。
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后不被问责,监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部署和落实各项工作。为使自己的工作“被看见”,一些人员十分重视形式化操作,处处留痕,备齐各类台账。而且,还会主动“层层加码”和“一刀切”,这是他们尽职的有力“证明”。正因如此,安全监管工作出现了严重的形式主义、文牍主义问题,反而加大了相关企业、餐饮门店等主体的负担,他们对这项工作的拒斥进一步增加。
一线监管人员和基层干部也陷入各种形式化、文牍化的工作中。笔者在东部某县调研期间,社区干部对各小区住户建立“一户一档”,各类检查资料、人员资料、台账资料等一应俱全,社区干部花费了大量时间来制作档案。想想看,如果这些时间能够投入在安全检查和监管上面,或许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总体来说,安全事故的多发并不全在于监管松软,单纯加强监管力度,也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使一线工作人员产生“尽职免责”心态,导致“层层加码”“处处留痕”的形式主义问题。
因此,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更需要着力破解引发事故的深层问题,跳出“事故发生—整改—事故再发”的循环。这需要有更为精细、灵活且更具包容性的方案,既要改变信息不对称,也要降低合规成本,并且使安全标准符合基层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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