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震慑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强化以案释法、以案警示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梳理汇总偷排废水、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5起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开。

案例一

德惠市某玻璃店偷排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28日,德惠市东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受到高浓度废水冲击,为彻查此事,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联合公安部门多次对可能排放的管井进行排查,2026年1月8日,德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德惠外环路与德农公路附近发现一小型厢货(吉A73T**)利用3个白色吨桶向市政管网倾倒废水。

经现场询问司机得知,其受雇于德惠市某玻璃商店,车上正在倾倒的废水是冲洗玻璃产生的,共有三个吨桶盛装废水,其中一个满桶,另二个约三分之一桶,受雇主玻璃店经营者闫某指使向附近市政管网倾倒。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立即向公安环侦大队、住建部门通报此事,并对废水进行取样监测。公安部门将该玻璃商店经营者及司机(共四人)带走问询后刑事拘留。

1月8日当晚,德惠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废水PH值2.1、COD351mg/L、氨氮15300mg/L、总磷未检出。废水呈强酸性,氨氮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020倍。同时委托吉林省同正检测公司对外排废水平行样进行检测,1月12日出具的检测数据是PH值3.9、COD926mg/L、氨氮17800mg/L、总氮22200mg/L、总汞0.45 mg/L、总砷7.35mg/L,是酸性废水,总汞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9倍、总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4.7倍、氨氮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1186.67倍。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扣押的废液及玻璃店内剩余废液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上述废液均为具有浸出毒性特性的危险废物,代码“900-026-32”。

【查处情况】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德惠市某玻璃店排放、倾倒、处置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类污染物标准总砷14.7倍、总汞9倍的废水,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按照《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将德惠市某玻璃店将产生的废水直接向市政管井排放、倾倒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德惠市某玻璃店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于2026年2月7日向德惠市检察院提请逮捕。

【启示意义】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主动作为,与公安、市场监管、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聚焦非法排污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违法行为。行动过程中,执法人员精准掌握行业现状与突出风险隐患,强化源头管控。同时,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强化对非法排污行为的法律震慑效应,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守护辖区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二

松原市某医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1日,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根据审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前往松原市某医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2023年至2025年7月期间,该医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违规使用11辆运输车辆转运床位总数在19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于2025年11月21日对该医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松原市某医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至2025年7月期间,违规使用11辆运输车辆转运床位总数在19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存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该医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停止违法行为,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考虑该企业认错态度端正,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等情节,决定给予警告。通过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鼓励企业自觉守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轻微违法情形的企业充分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包容审慎监管,激发企业活力,增强企业信心,对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敦化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26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敦化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通过现场调取机动车检验历史监控录像发现,发现该公司在检测吉HZF7**汽油车、吉HMS1**汽油车、吉HEL6**汽油车辆时,将发动机转速仪吸附在风扇上以此代替发动机转速,未按照相关要求检验车辆。经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对上述三辆汽油车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敦化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3.7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验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防线”,该机构盲目追究经济利益,未按照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报告、视频核实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行业监管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切实保障了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质量。

案例四

安图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吉林园池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一处雪上乐园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安图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950.00元。

【启示意义】

本案查处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滑雪场的违法行为,传递出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逾越、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可弱化的警示,维护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市场主体必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实施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

案例五

梅河口市某养殖场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8日,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梅河口市某养殖场于2025年8月期间在养殖圈舍与亮子河之间铺设2条地下管道,将未经处理的养殖生产废水通过管道排入亮子河,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梅河口市某养殖场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养殖场处罚款37.5万元。

【启示意义】

该案为全行业敲响警钟,养殖从业者必须以此为戒,强化法治、环保、防疫、责任四大意识,严守各项规范要求,走依法养殖、绿色养殖、安全养殖之路;监管部门也要强化监管执法与服务指导,推动形成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格局,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王伟光   审校:张楠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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