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劳动报酬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明确,“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包括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立法意图是保护劳动者免受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侵害。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或存在争议,并非出于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如果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或其他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没有拖欠劳动报酬的恶意,那么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将得不到支持。
总的来说,立法的本意是为了预防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了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客观困难,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和合理性。劳动者在行使解除权时应谨慎,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咨询,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案号:(2021)沪0115民初67050号
案号:(2022)沪01民终1942号
基本案情
P某于2007年2月6日进入Q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合同约定乙方(即P某,下同)同意根据甲方(即Q公司,下同)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随时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上海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等。P某的岗位为门岗,吃、住均在门岗。2021年2月22日P某向Q公司寄送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理由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双方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Q公司是否应当支付P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P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理由,依据本案认定的相关事实,Q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发放P某加班工资的情形,但造成该情形的原因系因双方对P某的加班时间和工资标准存在争议,并非Q公司恶意拖欠或故意克扣,故P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解除理由,Q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中“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随时调整P某工作岗位”的约定,来调整P某的工作岗位,且在Q公司聘用的保安人员于2021年2月21日到岗后,Q公司及时与P某协商工作岗位的调整事宜,而P某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即于次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P某以“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P某要求Q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本案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Q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发放P某加班工资的情形,但造成该情形的原因系因双方对P某的加班时间和工资标准存在争议,故P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并不成立。
P某还以“Q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Q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随时调整P某工作岗位。且在Q公司聘用的保安人员于2021年2月21日到岗后,Q公司及时与P某协商工作岗位的调整事宜,而P某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即于次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P某以“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亦不成立。因此,P某要求Q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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