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份,陈女士在某微信群内看到招聘信息后,与一家月子中心取得联系并入职月嫂工作。然而近期,她反映遭遇了薪资拖欠问题。
“2026年1月7月上到2026年2月,2月7月下单工资是7889,到2026年2月15号他转了我3000块,还剩4889。 ”陈女士表示,此前她在位于三亚的香港吉嬷嬷国际高端月子会所接过一个月嫂单,因为当时时间并不长,3000余元工资已经结清。可这一次,该会所拖欠她4000余元工资尾款迟迟没有发。
“当时他就说过年后就发给我,过年我不在这里,我在海口上班;下单了之后我就发信息给他,刚开始发信息给他他还回,后面他就不回了。”陈女士表示,除了她以外,还有许多月嫂遭遇类似情况。
从微信群聊中记者看到,群内已有20余人,从大家接龙的数据来看,涉及未结清薪资总额十余万元。随后,记者跟随陈女士一同前往了位于三亚的香港吉嬷嬷国际高端月子会所,了解情况。
“这些事情我们都是认的,我们都在想办法去给他们解决,并不是说我们耍赖,或者是我们有钱不给他们去支付”会所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经营存在一些困难,公司款项优先保证正在上班的工作人员工资发放,从而让公司良性运行下去。对于陈女士这些月嫂的工资,他承诺会想办法在5月底之前完成发放。
同时,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此前也介入处理过此事。“因为中间涉及到有一些是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并且有一些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我们初步判断他也可能是劳务关系,所以我们一直建议,相关的诉求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我们就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他们接到一个实名投诉和几个12345反馈的相关投诉,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劳动合同,他们也只能介入协调,下一步会到该会所检查用工管理情况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维权指南)
劳务关系VS劳动关系
一字之差权益大不同
在此次事件中,执法人员指出部分劳动者与公司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究竟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起深入了解。
“确认劳动关系,有一个是三要素的原则;简单来说就是第一个是主体适格,因为我们单位这边是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然后劳动者是满足劳动者条件,像一些例外情况,比如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或者是在校的学生的,像这种都不属于劳动关系;这第二个条件呢,就是我要接受这个企业的用工管理,然后接受这个企业的考勤,登记日常的管理,然后工资的计发这样一些;第三个要素呢,就是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这个用人单位,他的业务范围之内;如果是满足这三个要素的,就基本可以认定为是劳动关系。”三亚市执法部门强调,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企业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而签订劳动合同,也有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亚市吉阳分局执法大队中队长徐科润说明:“如果双方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是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三要素的,这个是属于劳动关系,那由我们这边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那双方是劳务关系,像这种情况,通过双方协商或者其他的民事调解机构;最后就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来解决他自自己的诉求。”
即使双方不满足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劳务关系中,执法部门也建议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标准,和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劳务合同,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执法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他们会依法进行处理。“当然要举报的时候要提供你的真实的姓名或者联系方式,然后你工作的时间;如果一经查实,我们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如果不能补签的话,我们会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且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了,可能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记者:郭琦铭、蔡志斌
编辑:戴玉春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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