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冯某、班某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信息显示,冯某,男,1982年10月出生;班某,男,1989年11月出生。两人因在2025年8月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某上市公司芯片订单虚假信息,分别被处以20万元和25万元罚款,连同违法所得一并上缴国库,合计罚没金额达45.029353万元。
据券商中国报道,此处涉及的上市公司或为寒武纪。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显示,冯某、班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年8月29日22点11分和2025年8月30日18点24分,冯某和班某两人分别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包含相关方大量追加某上市公司芯片订单等虚假信息的文章1和文章2,前述信息在互联网平台传播、扩散。冯某从上述行为中获利119.83元,班某从上述行为中获利173.7元。以此计算,两人获利总额为293.53元。
在相关方于2025年8月31日要求删除文章后,冯某和班某删除了发布的文章。2025年9月1日,相关方发布了澄清声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案涉文章相关截图、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冯某、班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班某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案涉内容改编自文章1且由人工智能工具生成,其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不存在蓄意误导市场的恶意。其二,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诚恳配合调查,处罚金额与其获利、过错程度及家庭经济状况不匹配。
综上,班某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北京证监局认为:第一,班某将文章1改写为文章2,增加夸大性描述,更具误导性,其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媒体运营者,应当意识到该行为会产生扰乱证券市场的后果。第二,北京证监局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对当事人班某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没收违法所得119.83元,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班某没收违法所得173.7元,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