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7日,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发布《北仑大碶捷洁环境科技(宁波)有限公司“12·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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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4日6时33分,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微山湖路18号的捷洁环境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65.2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经事故调查组查明,本起事故是因企业长期安全管理缺失、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经过

2025年12月24日,捷洁公司正常生产,上午5时30分,班组长杨某国组织侯某柏、杨某、熊某位、何某举四人进行桨板破碎作业。因桨板尺寸较大,通过传送带送入撕碎机进料口后无法完成挤压撕碎,因此熊某位、何某举站在撕碎机前端的输送带(停机状态)上传递桨板,上层撕碎机进料口处防护门处于开启状态,杨某国、侯某柏站在撕碎机进料口边沿,将传递的桨板垂直投入进料口辊轮刀组内破碎,杨某负责驾驶抓料机将桨板转运至传送履带上。

上午6时33分,杨某国听到侯某柏大叫“我的脚”,抬头发现侯某柏左小腿已被卡进撕碎机并仍继续下陷,杨某国立刻呼喊下方地面杨恒关闭撕碎机,杨某听见呼喊后立即按下设备急停按钮,此时撕碎机辊轮刀组已经卡到侯某柏左大腿。

杨某国于上午6时36分、6时38分通过电话将事故信息分别上报给唐某和业务负责人张某鸿,二人均让杨某国抓紧时间报警急救。杨恒于6时 37分拨打120急救电话、6时 42分拨打119报警电话。

6时52分,消防救援人员到场,使用液压扩张钳扩张撕碎机口进行救援,但未能成功。9时55分北仑区人民医院专家团队到场,在消防救援人员配合下对侯某柏施左腿截肢术。

10时36分,医护人员及消防救援人员完成侯某柏左腿截肢并将其救出,送北仑区人民医院抢救。17时,侯某柏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1.物的不安全状态:撕碎机进料口防护挡板呈散开状态,无安全防护装置,进料口旁未设置安全可靠的作业平台;待破碎的桨板未进行预切割,需采用人工下料方式作业。

2.人的不安全行为:侯某柏站立在撕碎机进料口危险区域,未使用推料器等辅助工具,徒手推送物料至进料口,左腿不慎被物料卷入进料口,遭辊轮刀片挤压受伤。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侯某柏安全意识淡薄,盲目实施手工下料作业,对作业危险性缺乏基本认知。

2.捷洁公司日常作业组织及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混乱,一线员工对设备安全风险缺乏基本认知,应急避险能力严重不足,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及时纠正、制止员工冒险作业行为。

调查问责

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捷洁公司未依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未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未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未予充分辨识和管控,未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未依法组织实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应急避险技能缺失;4.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混乱,组织作业未依法落实安全措施,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放任员工盲目冒险作业。

事故调查组另查明,捷洁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在事故发生时因私赴日本,得知事故信息后不及时返回国内参与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也不及时接受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擅离职守。经事故调查组多次催促,方于事故发生后第五日回国接受调查,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无法及时返回的正当理由。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侯某柏,捷洁公司普工。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进入危险区域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

2.唐某,捷洁公司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唐某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拒不及时返回接受调查,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另行给予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捷洁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北仑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