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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正式的offer(录用通知),无疑是求职者最期待的“上岸券”。然而,当求职者满怀信心地准备奔赴新岗位时,个别企业却可能上演“临门反悔”的戏码。这种单方面撤销offer的行为,不仅打乱了求职者的职业规划,更可能让求职者陷入“新旧两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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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出了offer,还能随便反悔吗?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录用通知,录用通知是企业向求职者发出的,载明了岗位、薪资、报到时间等具体内容的录用通知书,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要约”,当求职者明确表示接受“要约”后,便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随便反悔撤销录用通知,属于违法行为,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企业随便对发出的offer反悔,给求职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看一个案例。求职者董某收到了新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明确了职位、薪资、入职时间等主要内容,于是从原单位离职并准备入职材料。然而,在入职前几天,新公司却以董某“提供不实信息”为由单方撤销了录用。法院认为,新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同意入职时间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董某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单方撤销录用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由此给董某造成的合理损失。

offer不是一张普通的纸,它是一份沉甸甸的法律承诺。求职者应当保留相关的通知内容,守住维权证据,面对随意反悔录用,勇敢主张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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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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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来源:法治顺义

整理编辑:顺义区妇联宣传部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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