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本文探讨了积极刑法观与刑法谦抑性的关系,分析了积极刑法观兴起的社会背景及其潜在风险,提出了在立法、司法和刑事政策层面实现两者平衡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刑法谦抑性风险社会法益保护刑事政策
近年来,积极刑法观在我国刑法学界引起广泛讨论。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当积极介入社会生活,通过扩大犯罪圈、增加新罪名等方式应对新型社会风险。这一观点与传统刑法谦抑性理念形成张力,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成为当前刑法理论的重要课题。
积极刑法观的兴起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新型犯罪形态不断涌现,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等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传统的被动反应式刑法难以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刑法需要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从保障法益转向控制风险。
然而,积极刑法观也存在过度扩张的风险。如果刑法过度介入社会生活,将大量行为犯罪化,可能导致刑罚的泛化,侵蚀公民的自由空间。因此,在倡导积极刑法观的同时,必须坚守刑法谦抑性的底线,防止刑法成为社会治理的万能工具。
实现积极刑法观与刑法谦抑性的平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在立法层面,应当坚持法益保护原则,只有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不能将单纯违反道德或仅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轻易入罪。
第二,在司法层面,应当注重实质解释,避免形式化地认定犯罪。对于新类型案件,应当充分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预防的必要性等因素,合理界定犯罪圈的范围。
第三,在刑事政策层面,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对于严重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对于轻微犯罪则应当从宽处理。要充分发挥酌定不起诉、缓刑、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的作用,避免刑罚的过度使用。
总之,积极刑法观与刑法谦抑性并非截然对立,而是可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在风险社会中,刑法需要保持一定的积极性以应对新型挑战,但这种积极性必须以保障人权、限制国家权力为前提,在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原文出处:《中国法学》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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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说明】本文选自《中国法学》2025年第3期,为适应移动端阅读进行节选编辑,原文篇幅较长,如有需要请查阅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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