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中天汇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中天汇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未审慎审核部分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在对部分投资者开展适当性管理的过程中,未对其风险测评问卷进行有效审核,未尽谨慎勤勉义务。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基协发〔2016〕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中天汇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