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偷偷喝酒,擅自离岗后醉驾摩托车载着妻子驶离厂区,没想到途中发生意外,夫妻二人双双身亡。事后,死者女儿认为公司管理失职,放任林某工作时间饮酒且未制止其驾驶摩托车离岗,起诉索赔157万余元,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4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案件发生在福建闽侯。据悉,死者林某是当地一家公司的保安,2021年2月20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保安员工作。2024年2月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有效期至2028年1月7日。

2025年2月4日15时17分许,林某处于醉酒状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后座载着妻子匡某,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摩托车碰撞路右侧路沿,引发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林某当场死亡,匡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于2月13日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3月11日,闽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林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匡某无事故责任。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正值林某的上班期间。

法院另查明,涉事公司已履行相关安全告知义务。2021年10月27日,林某与公司签订《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次日,林某签署《骑乘摩托车、电动车安全须知》;2023年9月11日,林某还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须知》上签名、捺印,明确知晓相关安全规定和岗位纪律。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班期间私自饮酒且未向公司报备,中途擅自脱离岗位,还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摩托车搭载妻子驶离厂区,最终因自身操作不当引发事故,事故发生在其离岗后,地点也不在厂区内。

林某的饮酒、醉驾行为,并非其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也不在公司的合理管理职责和规章制度管控范围内。涉事公司未实施任何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侵权行为,与林某、匡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已尽到安全告知和管理义务,不存在管理过错。

结合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匡某的死亡与涉事公司也无因果关系。综上,法院对林某女儿小林索赔15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