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湖南省政府网站发布消息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停产整顿,全力防范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所在区域同类企业全部停产整顿早有先例。一名法律人思考的是要求企业全面停产整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查阅《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可以看到很多法条中都有“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法条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未改正,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只有少数情形,监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例如第九十八条列举的高危行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我们目前很难断定湖南省所有烟花爆竹企业都存在此类违法行为。
关键问题是《安全生产法》第六章中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属于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目前也没有消息显示相关部门向企业逐个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排除后,只有在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可以看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表述,该法条规定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如果该法条是湖南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停产整顿的法律依据,似乎表明监管部门判断这些企业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从新闻稿中可以看到此次停产整顿重点查处企业“三超一改”、生产经营超标违禁产品等问题,与该法条的规定较为贴切,遗憾的是新闻稿没有明确说明湖南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停产整顿的理由。
笔者看到一些法律人对此发表了不同看法,尤战胜律师在他的公众号“一切皆安”中写道:
(自媒体截图,仅供参考,切勿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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