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批先建,安徽骏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合计23.556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皖蚌环(怀)罚(2026)15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14日对安徽骏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安徽骏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检查时制芯机正在作业配套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皮带及叶轮未运转;打磨工序正在作业配套袋式除尘器引风机皮带及叶轮未运转;浸漆流水线正在作业配套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皮带及叶轮未运转。原环评中浸漆工序为水性漆实际使用油性漆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建设制壳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安徽骏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对此,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决定:1.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圆整;2.对未批先建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陆拾圆整;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伍佰陆拾圆整。
公司官网信息显示,安徽骏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黑色金属产品研发与铸造的现代化铸造型企业,主打产品系列为轨道交通类产品、汽车制动器类产品(鼓式、盘式)、光伏及其他各系列铸铁类产品,年铸造能力8万吨。公司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循环科技产业园,现有员工110余人,专业铸造人才30余人。
天眼查信息显示,安徽骏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由安徽明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发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持股。风险方面发现企业有裁判文书2条。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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