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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泗洪警方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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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连日来,泗洪县公安局聚焦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等关键环节,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全方位排查整治行动,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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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深入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废弃厂房、闲置院落等重点部位,逐店逐库逐点“过筛子”。重点检查经营证照是否齐全、进货渠道是否合规、储存条件是否达标、产品包装有无破损、消防设施是否完好、警示标识是否醒目,杜绝超量储存、混存混放、“下店上宅”、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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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一律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定期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通过持续排查整治,进一步规范辖区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压实从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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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过程中,民警同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向经营业主及来往群众面对面讲解烟花爆竹购买、储存、燃放注意事项,告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线索,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泗洪警方将持续深化烟花爆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的各类经营场所的巡查力度,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于发现的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警方提示

致烟花爆竹经营者: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经营;严格按限量储存,不得超量、混放;从正规渠道进货,不得销售“三无”产品;配备灭火器材,张贴警示标识;严禁在经营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

致广大市民朋友:

购买时认准正规销售点和防伪标识;燃放时远离禁放区、加油站、老旧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地点;燃放后确认火源完全熄灭后再离开;发现线索,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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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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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公安

将持续保持严管严查态势

用实实在在的工作举措

以“警察蓝”守护“烟火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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