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老龄办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26〕11号),对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作出系统部署,明确了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
互助性养老服务是指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意见指出,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发展目标: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乡镇(街道)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广泛开展,服务可持续性明显增强。到2035年,互助性养老服务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支持体系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探访关爱、社会参与、精神慰藉等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在建立完善互助服务模式方面,意见提出,要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互助服务,支持以村干部、社区工作者、村(居)民小组长、楼门长等为骨干,以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吸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参与组建互助服务队伍,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医、助急、助康和疾病防治宣传等服务,让特殊困难老年人“平时有人问、难时有人帮、病时有人管”;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互助服务,探索推广“幸福里”互助社区、互助幸福院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整合利用闲置学校、乡镇敬老院等现有资源,改建为互助养老服务站点;积极探索互助服务新模式,推动将互助养老纳入“银龄行动”,建立互助服务时间(积分)管理体系,探索积分转让、兑换机制,鼓励在村(社区)设立“互助物资共享站”,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在服务阵地建设上,意见提出统筹规划设置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服务载体,支持已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增加互助功能,新建设施遵循“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租则租”原则,同时利用村(社区)服务综合体、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公共设施开展服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物业、企业参与互助养老,探索“物业+互助养老”模式。
为强化服务要素支持保障,意见提出,将互助养老纳入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范畴,鼓励探索“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家庭付一点、社会捐一点”的支持方式。地方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集体经济收益,可用于支持互助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参与互助服务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发挥基层老年协会、涉老组织的专业引导作用,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
意见还强调,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将互助养老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服务规范化发展。同时强化宣传引导与督促指导,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作者 | 全媒体记者 张嘉懿
责编 | 解阳杨
审核 | 巩翔云 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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