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AI短剧凭借制作门槛低、形式新颖等特点,迅速走红网络。越来越多的人借助各类AI工具参与短剧创作,在享受数字时代创作乐趣的同时,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作为普通创作者,我制作的AI短剧是否享有著作权?如果被侵权,又该如何维权?
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AI短剧侵权刑事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用户通过撰写剧本、设定情节对AI进行“强引导”生成的短剧,体现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两名被告人将他人利用AI生成的短剧盗录后打包销售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涉及的AI短剧,其人物和场景均来自一款网络游戏。游戏的运营公司专门开发了一款AI工具,创作者只需输入原创剧本、情节设定、镜头要求等提示词,就能快速生成AI短剧,并在官方指定平台发布,供用户付费观看。
这类AI短剧在短视频平台上已形成专门系列,吸引了大量用户观看。据运营公司介绍,目前已有数百位用户参与创作,累计生成超7000部短剧,单部售价几元至十几元不等,多部热门短剧销量达上千份。
2024年下半年,运营公司发现有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公开售卖该系列短剧,其中某个二手平台卖家甚至挂出“打包出售1300多部短剧,仅售66.66元”的链接。经核实,这些短剧均为盗录所得。
运营公司工作人员回忆:“我们发现时,涉及范围比较广,辐射了多个网上交易和购物平台。从数量上看,基本涵盖了我们官方平台的所有短剧,甚至持续更新。”
公司认为盗录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涉嫌刑事犯罪,随即报案。经侦查,警方迅速锁定两名犯罪嫌疑人。由于案件涉及AI生成短剧是否受法律保护这一新型知识产权难题,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提前介入厘清独创性
盗录千余部作品达刑标
AI生成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直是个司法难题。
提前介入后,检察机关首先要明确,涉案AI短剧算不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AIGC作品不一定都享有著作权,那么怎么区别是否享有著作权?核心是人在整个创作活动中智慧投入的占比。”黄埔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张秋杰如是说。
为准确认定,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调取创作证据:包括用户撰写的原创剧本、创作沟通记录、AI工具操作日志、镜头设置与编排记录等,还原用户从构思到生成作品的全流程。
证据显示,涉案AI短剧并非简单“一键生成”,而是用户通过原创剧本设定主题、人物、情节、风格,体现了个性化构思与独创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认定标准。
经统计,两名嫌疑人通过录屏软件盗录AI短剧数量达1700多部。依据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数量超500件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盗录数量远超追诉标准,检察机关对二人提起公诉。
盗录传播牟利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获刑!
4月21日,这起案件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知识城法庭开庭审理。法庭围绕“什么样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盗播AI短剧会受到何种处罚”等焦点进行审理后宣判:“两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三千元。”
法官解释,结合在案证据,涉案AI短剧应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名被告人未经权利人允许,盗录AI短剧并通过网络传播牟利,涉案作品多达1700余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生成式AI作品刑事保护案,既保障了受害企业和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AI作品的著作权认定规则:只有包含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的AI生成内容,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黄埔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欣霞认为:“本案通过司法实践明确了行为边界,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司法裁判样本,强化了创新保护,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及时有力的司法保障。”
同时,本案判决也为AI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具体指引,让各类主体在使用、创作和传播AI内容时,有了更清晰的行为边界与法律依据。
黄埔法院副院长刘静表示:“既要保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要合理保护技术创新。对企业而言,需要承担严格的事前审查和管理义务,确保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对创作者来说,AI只能作为创作辅助工具,作品必须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才有可能受到法律保护;对普通用户而言,不能认为AI生成的内容就可以随意使用,如果进行大量传播,即使没有盈利,也可能构成侵权。”
来源:央视新闻 广州黄埔法院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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