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育良的纪法思享
在明确了主体身份的认定标准和三大证明维度之后,本节我们进入纯操作层面。面对一个具体的案件,我们到底要调哪些材料?怎么调才最规范、最有效?这正是很多新人最需要掌握的“招式”。
实践中,我们需要调取的身份证据,主要包括三大类书证:任职文件、编制档案、职责分工材料。这三类证据分别回答“他是谁”、“他从哪来”、“他能管什么”这三个核心问题。
01一、任职文件
任职文件是证明一个人身份的最基础、最直接的证据。它解决的是“此人何时在何单位担任何职务”的问题。没有它,后续所有的调查都缺少根基。
(1)主要种类
干部任免审批表:这是组织人事部门使用的标准化表格,记载了干部的基本信息(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学历等)、工作简历、职务变动、家庭主要成员等。它是我们快速了解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的最常用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干部任免审批表》属于“二手证据”,它所记载的信息来源于其他原始材料(如户籍证明、入党志愿书、任命文件等),因此不能完全替代原始证据。
任免职文件:这是最权威的“一手证据”。党委、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红头文件,明确写着“经研究决定,任命XX同志为XX职务”,或者“免去XX同志XX职务”。这是证明任职起止时间、所任职务的最直接书证。
选举结果公告:对于经人大、政协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比如地方政府的正副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其任职的法定依据往往是人大或其常委会的选举结果公告或表决结果文件。
聘任协议/合同:对于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国企聘用人员等,聘用合同是证明其职务身份的重要文件。
(2)调取要点与常见错误
完整性:要调取被调查人全部职务变动期间的任职文件,不能有断档(至少要调取全他违纪违法行为或职务犯罪发生时职位的任免文件)。比如他在一个单位从科员一直干到局长,中间经历了十余次职务变动,每一次的任职文件都要调取,形成完整的履历链条。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调查组只调取了最近一次的任职文件,忽视了他的历史任职记录,当需要认定其多年前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时,就缺少相应的主体身份依据。
溯源性:原件无法调取(比如年代久远的文件已经归档至档案馆),可以调取加盖了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制作说明中注明原件的存放地点、调取人、提供人等信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复印件上没有来源说明、没有调取日期和调取人签名,这就会导致书证来源不清,庭审时被质疑。
精准性:对于需要报上级批准、备案的特殊身份(如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等),以及需要先罢免、撤销或免职的特殊身份(如人大选举任命的人员),其相关任职文件更是必须精准调取,不应有任何遗漏。
【虚拟案例】
调查组查办某市交通局局长郑某受贿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移送审理。审理人员审查主体身份证据时,发现案卷里只调取了郑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市政府任命他为局长的文件。审理人员追问:“郑某有没有党内职务?”调查组这才赶紧去补证,结果发现,郑某不仅是交通局局长,还是该局的党组书记。
这个发现意味着,在对郑某作出党纪处分时,除了撤销其局长职务外,还必须撤销其党组书记职务。如果前期没有调取这份党内任职文件,最终的处分决定就会出现遗漏,影响执纪的严肃性和精准性。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身份采集不能只看表面,必须党内职务、行政职务一起看,不能漏掉任何一个政治标签。
02二、编制档案
一个人在一个单位工作,并不一定就是这个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他是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还是临时聘用?这个区分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编制性质直接决定了他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他应该适用哪种处分依据。
(1)编制性质的四种常见类型
公务员编制:无疑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处分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参公人员):虽在事业单位工作,但依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处分规则与公务员基本相同。
普通事业编制:在事业单位工作,但非参公人员。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需要进一步审查其是否“从事公务”——即是否担任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务。
工勤编制/临时聘用人员:一般不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在特定情况下“从事公务”,仍可构成职务犯罪。比如一个临时工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期间实施了侵吞行为,仍可构成贪污罪。
(2)调取要点
编制卡/编制证明:向编制管理部门调取其编制信息,这是最权威的证明。
公务员登记表/参公人员登记表:这是证明公务员或参公身份的标准化表格。
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聘用合同:对于事业编制人员,要调取其岗位说明书,明确其岗位性质是管理岗(从事公务)还是专业技术岗(可能不从事公务)。
【虚拟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查处了一个公立医院的“窝案”,涉及多名科室主任收受供应商回扣。调查组在收集证据时,对所有人的身份都简单化处理,一律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按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了问题:该医院并非所有科室主任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一位检验科主任,他并非院党委任命的管理干部,而是医院直接以“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级职称专家,没有行政职务。他利用开单权收受回扣,就属于典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而非监委以受贿罪移送。
这个失误直接导致该案管辖程序出现错误,退回补充调查澄清事实后,一部分人变更了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也要变更,整个案子差点“翻车”。根源就在于,最初调取身份证据时,没有深入核查每个人的编制性质和岗位属性,犯了“经验主义”的错误。
03三、职责分工材料
当我们确定了被调查人的身份、职务之后,下一步最关键的问题是:他在这个职位上,到底有多大权力?他管哪些事?他负责哪些审批环节?这个环节直接关系到能否锁定他“利用了职务便利”,是所有职务犯罪案件取证的“必答题”。
(1)主要种类及证明作用
“三定方案”:即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的文件。它划定了被调查人所在部门或单位的整体职权范围。这是我们了解他所在机构基本职能的第一手资料。
领导班子分工文件/会议纪要:这是最重要的“权力地图”。“三定方案”规定的是单位整体的职能,而分工文件则精准地告诉你,被调查人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哪几个处室、负责哪几项业务。这种分工文件,通常以单位正式红头文件或党组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
岗位职责说明书:这是针对具体岗位(如处长、科长、办事员)的职责描述,写明该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审批权限等。
特定事项的授权委托书/临时分工决定:有些时候,被调查人的某项权力并非来自常规分工,而是基于一次临时的授权或指派。比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由XX副局长负责本次招投标项目的评审工作”。这份特定授权文书或会议记录,就是证明他在特定事项上具有“公务”职能的关键。
行使职权的具体痕迹:除了分工文件,他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行使职权,也需要用证据固定下来。比如他在项目审批表上的签字、他在会议纪要上的发言记录、他在请示报告上的批示等,这些书证能将他抽象的“职责”和具体的“行为”连接起来,所以要把这具体请托,而且把类似事项审批书证调取一下并入卷,补强他的职权,关联上职务便利。
(2)调取要点与审查逻辑
时间匹配原则:调取的职责分工文件,其生效时间必须覆盖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段。不能用他现在的分工去认定他过去的行为,反之亦然。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形式审查,就是看分工文件上怎么写;实质审查,就是通过询问其他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等证人,查明他“实际上”是怎么管事的。有时候纸面上的分工和实际操作并不完全一致,这就需要我们用证人证言来补强或纠偏。
围绕“谋利事项”深度挖掘:在受贿案件中,明确他的职责后,还要将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职责进行精确对应。比如,他给某企业老板“打招呼”承揽工程,我们就要查清楚,这个工程属于哪个领域?这个领域的业务在他的分管范围内吗?他是否有权决定或影响这个工程的发包?这需要从分工文件出发,延伸调取相关项目资料。
实务方法:制作人物权力图谱
在复杂案件特别是窝案串案中,如何厘清不同被调查人之间复杂的职权关系?一个很有效的方法是制作“人物权力图谱”。
具体做法是:以被调查人为中心,用图解的方式,将他的分工文件的内容可视化,清晰标注出他分管哪些部门、有权审批哪些事项。同时,将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其他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标注在图谱上,用箭头线连接他们之间的权力关系、请托事项的走向。这样做可以一目了然地看清整个案件中权力是如何运行的、职务便利是如何被利用的,极大地提高了对复杂事实的梳理能力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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