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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在维系家庭和睦、凝聚亲情、抚育子女健康成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家庭里母亲的辛勤付出却未被充分尊重,其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也极易被忽视。

婚姻家庭与职场中的母亲,依法享有哪些权益?权益受损时又该如何依法维权?母亲节来临之际,永安法院结合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为广大母亲群体提供精准、清晰的法律指引。

母爱温暖岁月,法律守护周全。依法维护母亲的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理念在家事审判领域的生动践行,也是对母亲无私奉献与辛勤付出的应有尊重。下一步,永安法院将持续聚焦家事领域的民生关切,妥善、高效审理涉及母亲权益的婚姻、抚养、赡养、继承及人身安全保护等案件,切实筑牢母亲合法权益的司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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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MOTHER’S DAY

供稿|家少庭、综合办

编辑|谢程平

初审|郭欣娴

复审|黄瑞芳

终审|王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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