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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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再审实务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多种多样,其中“原裁判未依法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主张。

那么,原裁判未依法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属于再审法定事由吗?

要明确这一问题,首先需厘清两个核心概念: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再审法定事由。所谓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人——简单来说,这类主体与案件存在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其是否参与诉讼,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若遗漏则可能导致裁判错误。而再审法定事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并非当事人任意主张即可启动。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裁判未依法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并非必然属于再审法定事由,关键在于区分“是否属于必须追加的情形”以及“未追加是否导致裁判错误”。具体而言,只有满足“该主体系必要共同诉讼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未追加导致原裁判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这三个条件,才能作为再审法定事由,启动再审程序。反之,若遗漏的是普通共同诉讼人,或必要共同诉讼人系因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均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肖丽君等与东鑫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案》也明确了这一裁判规则。

该案中,肖某君等七人以原审法院未追加其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原裁判错误。法院经审查认为,肖某君等七人与原审当事人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原审案件系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双方所处的法律关系不同,解决的争议也不相同,肖某君等七人并非该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因此其以“未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为由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情形:

例如,在共有财产纠纷中,部分共有人擅自起诉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原审法院未追加其他共有人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导致裁判结果侵害未参加诉讼共有人的权益,此时未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就属于再审法定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共有人可依法申请再审。

如果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未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而保证人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人(出借人可选择单独起诉借款人),则原审法院未追加保证人,不属于再审法定事由,出借人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需先明确被遗漏的主体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核实未参加诉讼的原因,避免盲目主张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遇到再审事由认定、必要共同诉讼人判断、再审申请流程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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