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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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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杭州海事局船舶检验监督员在XX船厂对一艘近海工程船XXX轮进行船舶建造检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船舶左右舷灯被部分栏杆遮挡,安装不符合标准要求,如图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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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左舷灯(左舷灯被前方栏杆及其立柱遮挡部分光路径)

图2 右舷灯(右舷灯被前方栏杆及其立柱遮挡部分光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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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右舷灯(右舷灯被前方栏杆及其立柱遮挡部分光路径)

经现场核查,左右舷灯安装位置低且靠近船舷栏杆,导致在规定的水平光弧范围内(自船首正前方至船首正后方各112.5°),部分光线被栏杆支撑结构阻挡,无法满足舷灯最小发光角度和可见距离的要求。

公约法规条文及其分析

(一)公约法规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第 4 篇

第 8 章

舷灯(左红右绿)应安装在不受桅、顶桅或上层建筑以外的遮蔽物阻挡的位置,其水平光弧范围应为自船首正前方至船舶正横后22.5°(即112.5°),并应保证在规定的光弧范围内无遮挡。舷灯内侧的遮光板应保证在朝向另一舷的角度内无光线外漏,同时任何船体结构或固定装置不得侵入其规定光弧。舷灯应尽可能靠近船舷安装,但不得被舷墙、栏杆、救生筏等固定物体遮挡。

同时,法规要求船上所装的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应显示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发光强度在规定光弧外的1°至3°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

(二)分析

沿海小型船舶建造过程中,舷灯被栏杆、舷墙等结构遮挡的问题较为常见。根本原因在于:

1.设计阶段未充分核对法规要求。舷灯布置图往往仅标注大致位置,未进行光弧遮挡的几何校核;

2.施工阶段随意调整。现场施工为方便栏杆布置或美观考虑,将舷灯安装在栏杆内侧或过低位置;

3.检验环节把关不严。部分船检人员仅核对灯具型式认可证书,未对实际安装角度和遮挡情况进行逐项检查。

缺陷的处理

船舶检验监督员当场指出问题,要求船厂立即对舷灯安装位置进行整改。整改方案如下:

一是切除遮挡栏杆:将左右舷灯前方遮挡光路的竖直栏杆横档切除,消除直接遮挡。

二是外移舷灯箱:将舷灯安装底座向外侧平移,使其更贴近船舷,进一步扩大无遮挡光弧范围。

三是重新测量光弧:整改后采用角度仪和激光笔验证,确保水平光弧自船首正前方至正横后22.5°内无任何结构遮挡。

整改后的效果见图3、图4(舷灯箱外移及切除栏杆横档后的实船照片),以及图5(整改完成后的整体外观)。

图3 整改后左舷灯(切除栏杆横档,灯箱位置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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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整改后左舷灯(切除栏杆横档,灯箱位置外移)
图4 整改后右舷灯(切除栏杆横档,灯箱位置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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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整改后右舷灯(切除栏杆横档,灯箱位置外移)
图5 整改后左舷整体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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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整改后左舷整体外观

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1.船检机构:应将舷灯光弧无遮挡验证纳入建造检验必查清单。在船舶下水前或舷灯安装后,要求船厂提供光弧验证照片(如采用激光笔或角度仪配合拍照),必要时现场复核。对于存在遮挡的,一律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检验环节。

2.造船企业:应严格落实企业自检制度。设计阶段采用三维模型进行光弧遮挡模拟;放样阶段明确舷灯与栏杆、舷墙的相对位置;安装阶段使用角度仪定位,严禁凭经验焊接;自检阶段由质检员对照法规逐项确认,留存影像资料。

同时,应定期组织舾装、电气、质检人员开展航行灯安装法规培训,将常见错误案例纳入警示教育。

3.海事部门:应将舷灯安装位置列为建造检验监督的重点项目,在建造中期和完工阶段各抽查一次。对于同一船厂重复出现同类问题的,应约谈其技术负责人,并建议检验机构加强对其建造船舶的检验力度,形成“检查—整改—复查—反馈”闭环管理,确保船舶不带“视觉隐患”投入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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