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代理人法》立法刻不容缓了!诬告者居然还能网上发文持续制造矛盾!

这类拿境外资金、打着“维权”旗号持续撕裂社会的账号,正是《外国代理人法》最该管的对象,立法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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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子与她的朋友们”正是用诬告案、制造性别对立、挑动社会矛盾的典型账号。

她制造亲身经历诬告央视主持人骚扰,最后因证据不足要求向对方道歉,把人家名誉毁掉了,事业毁了,自己却转身跑国外。

但她始终拒绝道歉、删除相关言论,后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国内社交账号也被封禁。

结果,她怎么又开账号,又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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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她居然在微博有账号,还在关注“大同订婚案”,这类人就是心理有问题,被洗脑得没有是非观。

目前她定居加拿大多伦多,并长期接受BBC等境外媒体采访,持续发布对中国司法、社会的负面言论,是境外反华舆论圈的“工具人”。

她的所有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境外代理人的特征。拿境外机构的资源,在海外发布反华叙事,同时通过国内残留的账号,持续输出极端言论。

她现在的套路是借个案撕裂社会。

借案件制造“受害者叙事”,煽动性别对立、仇恨情绪,持续输出负面舆论,本质上就是把司法个案变成了挑动社会矛盾的工具,和境外势力“解构社会信任、制造内部对立”的目标完全吻合。

境外资金与平台纵容的双重加持。

这类账号往往能长期存在、持续输出极端言论,背后要么有境外资金支持,要么靠平台的流量机制获利。

而我们目前的监管,对这类“软渗透、舆论战”的监管,还没有像《外国代理人法》那样的“强制登记,穿透追责”手段,只能靠平台限流、封号,很难从根源上斩断链条。

为什么说《外国代理人法》式的立法,是当务之急?

当前监管的短板,管不住“隐身代理人”。

对个人层面的境外代理人、舆论渗透行为,缺乏直接的监管工具。

这类账号表面上是“个人博主”,但背后拿境外NGO、反华机构的资金,专门在国内平台挑动对立、传播极端价值观。

​它们不直接攻击国家,而是通过诬告案、性别对立、文化虚无等方式,一点点瓦解社会共识和文化自信,这种“软刀子”比直白的攻击更难防,也更危险。

美国的FARA(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正是我们需要的“对症药”。

美国的《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核心就是:只要受境外实体资助或指使,在本国境内从事影响舆论、政策、公众认知的活动,就必须强制登记,公开资金来源和活动目的。

不登记的,直接按重罪追责。

对这类“弦子式”的账号,如果有了类似的法律,我们就能做以下程序。

强制它们公开资金来源,一旦发现境外关联,直接按违规处理。

把“受境外指使挑动社会对立”的行为,纳入明确的刑事追责范围,而不是只靠平台删帖限流。

让那些拿境外钱、干反本土事的人,再也没法打着“独立博主”的幌子招摇撞骗。

​但现在,无法可依,我们什么都做不了!

这类账号的危害,已经远超“言论自由”的范畴。

它们不是在表达观点,而是在持续制造对立、撕裂社会、瓦解信任,甚至为境外势力的舆论战服务。

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监管,这类账号只会越来越多,从性别对立到文化虚无,一步步啃食我们的社会根基。

说到底,“弦子与她的朋友们”,本质上是境外势力用来解构我们社会的工具。

《外国代理人法》式的立法,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守护我们的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让这些拿着境外钱,干反本土事的代理人,再也没有藏身之地。

这种诬告司法、事后跑路海外、被境外势力当枪使的人,恰恰就是最需要纳入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从严追责的典型,立法真的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