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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国家发改委低空司发布了2026年研究课题征集公告,重点聚焦低空立法、低空物流两个方向,其中低空立法方面要求全面梳理国际低空经济领域立法实践,立足低空经济领域当前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低空经济立法需引导和规范的重点领域()

而就在当天,民航局也发布通知,就现行CCAR-136部民航规章 的最新修订稿《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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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新136部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拟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商业通用航空飞行活动:(1)一般商业飞行。(2)商业训练飞行。(3)农林喷洒作业飞行。(4)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5)跳伞服务飞行。(6)空中游览飞行。(7)使用由航空器代管人代管的航空器实施的私用飞行(包括一般私用飞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和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该规则所称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是指从事上述规定飞行活动的运营人(使用无人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不适用本规则)。另据通航圈了 解,《经营性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规定》也在同步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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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介绍, 为落实《民航法》关于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两证合一”的制度安排,坚持“管得住”才能“放得开”的通航发展原则,筑牢商业非运输飞行安全底线,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于2025年6月启动了本次规章修订工作。通过全面行业调研、多轮专家研讨,系统吸收近年来通航安全监管实践经验,固化通航安全专项整治与隐患排查的有效做法,形成《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136部),实现从“重许可、轻监管”向“全链条风险管控”的转型。

此次修订聚焦“确保两个绝对安全”核心目标,构建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管体系,强化事前预防与系统治理能力,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通过明确运行标准、细化管理要求、完善监管流程,指导运营人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实现“安全管控有力度、市场发展有空间”的平衡,为通用航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据通航圈了解,此次修订遵循“基于风险、分类施策、衔接协调、固化创新”原则,配合通航法规体系整体调整,优化规章适用范围与管理逻辑,重点修订了以下5个方面内容:

(一)完善运行种类覆盖,填补监管空白。

新136部规章名称由调整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新增一般商业飞行和商业训练飞行专项管理要求,将一般商业飞行重新纳入许可管理范畴,明确航空器适用范围、运行手册编制规范,按照经营项目和运行场景,细化具体运行要求,有效缓解原“单证”公司(仅持有经营许可证)安全监管风险,同时将通航训练机构纳入管理范畴,落实《民航法》关于通航训练机构应当取得运营许可证和训练合格证的双重许可要求。

(二)衔接配套规章,优化许可管理。

在同步制定的《经营性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规定》基础上,聚焦商业非运输运行特点补充运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和运营规范的特殊管理要求,实现“许可程序+运行标准”的制度衔接,构建逻辑闭环的监管体系。

(三)加强空中游览管理,细化场景分类管控要求。

将CCAR-135部中的空中游览飞行纳入新136部统一管理,固化咨询通告的实践经验。明确短途与长途空中游览的定义及适用航空器范围,补充飞行规则、高度限制、乘员人数等核心要求,细化运行场地要求,重点规范人口稠密区、水面上空、自然保护区及国家公园等敏感区域的运行要求。

(四)强化高风险作业管控,压实安全责任。针对农林喷洒、直升机机外载荷、跳伞服务飞行等高危作业类型,细化三项核心要求:一是人员资质,明确机长飞行经历、专业技能考核等硬性标准;二是运行管理,完善作业限制、特殊环境运行程序及运行手册编制要求;三是风险防控,增加作业环境勘察、机外载荷风险评估、跳伞活动降落场地相关要求。

(五)补充特殊场景规范,完善安全监管体系。结合商业非运输运行地域广、环境复杂等特点,新增高海拔运行、临时起降场地管理、异地运行风险评估等相关规定完善特殊运行场景的安全管理要求设立专章细化运营人的维修管理要求,将持续适航保障能力作为获取运营许可证前置条件。

例如,空中游览方面,新136部专设G章空中游览进行了明确。 空中游览飞行分为长途空中游览飞行和短途空中游 览飞行。其中:

  • 长途空中游览飞行是指使用符合局方要求的航空器, 实施距离起降点大于40 千米的以观光游览为目的的飞行活 动。

  • 短途空中游览飞行是指使用符合局方要求的航空器, 实施距离起降点不大于40 千米、两个起降点间直线距离不 大于40 千米或者在经批准的飞行区域内的以观光游览为目 的的飞行活动。

新136部G章明确了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空中游览飞行的运行要求:(1)对于短途空中游览飞行:(i)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飞机。 (ii)正常类和运输类直升机。 (iii)特殊类别航空器。 (iv)载人自由气球。(2)对于长途空中游览飞行:(i)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飞机。 (ii)正常类和运输类直升机。 (iii)特殊类别航空器。同时规定,实施长途空中游览的许可证持有人,除满足新136部G章要求 外,还应当根据具体使用的航空器,满足CCAR-135 部C 章、 D 章、E 章和F 章中除适用于目视飞行规则(VFR)云上运 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以外,关于航空器、仪表和 设备、飞行机组成员、飞行运行、性能使用限制、维修以及 记录和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新136部G章还补充了飞行规则、高度限制、乘员人数等核心要求,细化运行场地要求,重点规范人口稠密区、水面上空、自然保护区及国家公园等敏感区域的运行要求。

更多修订内容,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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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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