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之前记得先点个关注,欢迎投稿共创。
药圈观察局,最新观察:
5月8日,深交所管理部向重庆智飞生物及相关当事人下发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68 号。监管函指出,智飞生物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涉及追溯调整与年度报告更正的公告》中,对 2020 年度至 2025 年第三季度会计期间涉及的部分财务报表及附注数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
具体调整事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服务费收入确认不准确;二是未考虑期后退货对相关年度报表的影响;三是调整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相关科目。
深交所认为,智飞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第 5.1.1 条的规定。同时,公司董事长蒋仁生、总裁蒋凌峰、财务总监李振敬的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
服务费收入确认不准,直接关系到收入在财务报表中的反映时间。如果服务费被提前确认,相关年度的营收数据会被高估;如果滞后确认,则恰恰相反。无论哪种情况,投资者所看到的公司盈利轨迹都是失真的。
期后退货未加考虑的后果更为直观。2025年,智飞生物因疫苗犹豫加剧、接种意愿下降,预估退货冲减收入达8.42亿元。如果在2020年至2024年间的定期报告中未充分估算期后退货的影响,相关年度的营收和利润数据就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分。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科目调整,涉及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过程。这类科目虽不直接影响净利润,却会干扰投资者对公司现金流质量的判断。智飞生物在2025年实现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51.67亿元、同比增长222.33%的大幅转正,但这一改善主要来自代理产品货款支付大幅减少和销售回款较多,而非经营根本好转。
此次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在交易所纪律处分体系中属于相对温和的监管措施,主要功能是提醒公司及责任人注意问题、及时整改,不直接涉及罚款或市场禁入等处罚性手段。《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属于信息披露基本原则条款,第5.1.1条和第5.1.2条属于信息披露一般义务条款,公司及责任人违反的是信息披露的基础性要求而非特定专项规则。
截至目前,深交所及相关监管部门暂未就智飞生物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立案调查或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的公开披露。但监管函并非终点。从过往案例来看,会计差错更正若涉及金额重大、影响广泛,后续监管仍有可能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