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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先生2013年借用朋友周先生的名义购买一号房屋,两人签了一份非常详细的借名买房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周先生反悔,不配合过户,或者擅自处分房屋,要向陈先生支付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金。

陈先生付了全款,房子一直由他居住。2019年,陈先生符合购房条件了,找周先生要求过户,周先生却要求陈先生给他50万”好处费”,否则就不配合过户,还说要把房子卖掉。陈先生没办法,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周先生配合过户,并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周先生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履行。现在陈先生已经符合购房条件,周先生应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关于违约金,协议约定的是房屋总价款的30%,也就是150万。周先生认为违约金太高,要求法院调低。法院考虑到周先生确实有违约行为,但陈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这么大的实际损失,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5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周先生配合陈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并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律师胜诉心得

这个案子能胜诉,并且拿到违约金,关键在于协议签得好:

第一,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这是我们主张违约金的依据。很多借名买房协议都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出名人违约了也没有任何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很容易反悔。

第二,我们虽然约定的违约金比较高,但法院还是支持了一部分,这对出名人也是一个教训,让他知道违约是有成本的。

第三,这个案子也给大家一个启示:签借名买房协议时,一定要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而且违约金要约定得高一些,这样才能对出名人有约束力。

当然,违约金也不是约定得越高越好,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还是会调低的。但约定高一点,至少可以给对方一个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