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辛县一空置房业主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物业费。业主认为,其房屋没有实际入住,不用交物业费。近日,利辛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利辛法院判决空置房物业费打九折
魏某为某小区业主,2021年1月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物业费标准为1.32元/平方米/月,自商品房交付之日或实际收楼之日起,业主应全额交纳物业费。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魏某以房屋未入住、未享受过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累计拖欠9600余元。
物业公司诉至利辛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物业费。
利辛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业主未实际入住,房屋长期空置,能否拒绝支付物业费。魏某作为业主,虽未实际入住,但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和公众性,因此,房屋长期空置不是免交或拒交物业费的法定免责事由。但考虑到魏某未入住的现实,对物业服务并无直接体验,利辛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免10%的物业费。
法官提醒称,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费义务源于物业服务合同+房屋所有权,与业主是否入住、是否需要服务无关,不因个人意愿而免除。物业服务是公共服务,物业服务的是整个小区的保洁、绿化、安保、公共设施维护等,而非单套房屋。
我省多数法院判决空置房不打折
记者梳理了近年来我省法院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发现,在物业公司起诉业主交纳物业费的案件中,“空置房应该打折收费”成了不少业主的抗辩理由,不过他们的这种抗辩理由法院多数未采纳。
在岳西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安庆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李某(化名),要求李某支付物业费。李某辩称,她的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空置房可以减免物业费。岳西县法院认为,业主支付物业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物业公司收取服务费是根据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正当收取的。李某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无法律依据,法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淮北杜集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业主认为其房屋是空置房,所以物业公司应该对空置房的物业费打七折收取。法院审理认为,法院不予支持。
我省也有部分判例支持了空置房物业费可打折的观点。绩溪县法院公布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至2022年的物业费用,业主认为,房屋至今未装修入住,系空置房,应减免部分物业费。法院予以支持,并酌情确定按80%收取。
省高院曾在一份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上写道:“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支付标准应否酌情扣减问题,原审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较于业主已经入住的房屋,业主未入住的空置房屋,物业公司在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维持、公共秩序管理和安全防范等方面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成本有所降低,原审判决酌情减少空置房物业费30%缴费比例并无不当。”
省发改委曾在回复网友信件时表示,对于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减免,业主可以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此前,我省蚌埠市就出台了相关规定。2024年9月30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信息中显示,根据《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半年以上未入住且用电量不超过2度的普通商品空置住房,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房屋所在小区相应等级物业费标准的10%优惠。
安徽商报记者:张剑
审核:张剑 编辑:胡霈霖 校对:解明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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