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德邦Fund)
案例一:涉黑洗钱
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20年8月期间,邓某杰在明知曾某彬、曾某明、邓某桃等人(另案处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某石场股份的情况下,仍接受曾某彬、曾某明、邓某桃的安排担任某石场总经理,负责该石场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在明知该石场有设立公司账户的情况下,仍将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移该石场的违法收益,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资金共计3269余万元。2022年1月17日,大埔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杰犯洗钱罪案作出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68万元。
梅州邓某杰洗钱案中,邓某杰在明知某石场有设立公司账户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移该石场的违法收益,并将转入资金与个人收入、支出混用。经查,至案发时该账户共流入资金3726余万元,其中某石场违法收益共3349余万元,个人收入376余万元。在此期间,邓某杰3269余万元流转用于该石场的收开支、偿还曾某彬等人债务、提供资金给涉黑组织成员曾某华、曾某强等,使违法受益合法化。
相关提示:
(一)涉黑洗钱危害大,守护正义靠大家
洗钱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经济基础和资金通道,助长了黑恶势力的进一步壮大,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反洗钱是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手段,精准“打财断血”,助力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对于遏制黑恶犯罪、促进追赃挽损,维护黑恶受害者合法权益,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有重要作用。反洗钱,人人有责。
(二)自觉远离洗钱陷阱,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账户规避监管和侦查,我们要擦亮眼睛,增强反洗钱意识,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在办理金融业务时,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守护好钱袋子。
(三)勇于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和洗钱行为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案例二:涉毒洗钱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日至5月15日,陈某颖雇佣并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向贩毒团伙购买毒品大麻,将毒品放置于不同地点进行隐蔽并拍照,通过Telegram即时通讯软件发送位置照片及定位信息通知吸毒人员收取毒品,以上述“埋雷”方式贩卖大麻。同时,陈某颖帮助该犯罪团伙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收益来源和性质,协助其将吸毒人员以泰达币支付的犯罪所得转换成人民币62750元。2022年10月19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颖犯洗钱罪案作出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犯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在广州陈某颖毒品洗钱案中,上游贩毒团伙通过某聊天软件与吸毒人员商议贩毒事宜,在确认贩毒意向后,双方多次以虚拟货币进行毒资交易,待购毒款项到位,该贩毒团伙指使陈某颖协助运输毒品。同时,陈某颖为协助其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资金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虚拟货币泰达币转换成人民币62570元,从而切断资金链,使贩毒收益实现形式上的合法。
相关提示:
(一)除毒拔根,让我们一同斩断毒品洗钱资金链
涉毒洗钱的存在,为毒品的进一步蔓延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持续发展的血腥动力,必须打击涉毒洗钱犯罪,斩断毒品洗钱渠道,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才能筑牢禁毒防线,为建设绿色无毒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远离洗钱,让我们向毒品洗钱犯罪说不
毒品犯罪分子常利用身边人的金融账户试图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稍不注意,我们就可能变成毒品洗钱犯罪的帮凶。这需要我们警惕身边的洗钱陷阱,增强我们自身的反洗钱意识,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等,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帮助。
(三)警民同心,毒品无处藏身
毒品侵蚀我们的肌体,给我们的家人、朋友带来无尽的苦难,毒品不除,社会不宁。为了更好打击毒品犯罪,我们在生活中发现有人吸毒或从事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都应该勇敢地向公安机关举报,我们微小的一点光,将组成禁毒伟业的满天星。
(四)自觉远离毒品危害
毒品危害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危害社会安定,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和社会,甚至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问题,我们要清醒认识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自觉远离毒品。
(五)避免掉入涉毒洗钱陷阱
毒品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毒贩通常会以各种理由向关系密切的人提出借用账户的需求,试图掩饰涉毒资金交易、逃避侦查打击,我们务必要明辨是非,谨慎交友,清楚认识哪些是洗钱行为,对关系密切的人提出的不合理需求也要谨慎处理,坚决拒绝为他人收取、转移不合法资金的要求,防止掉入涉毒洗钱陷阱,避免成为毒品犯罪的帮凶。
(六)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和替他人取现
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账户,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资金、取现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洗钱方式之一。账户将真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我们要增强反洗钱意识,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否则他人可能冒用您的名义从事犯罪活动;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
(七)自行“清洗”犯罪所得也可独立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自洗钱”入罪,行为人实施七类洗钱上游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自行“清洗”犯罪所得,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案例三:涉金融诈骗洗钱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集资诈骗团伙通过注册公司、网络推送手机APP等方式,以高额投资利润为诱饵进行虚假投资项目宣传,吸收公众投资理财资金800多万元,2019年11月,集资诈骗团伙将APP关闭,致使受害人投资款被骗。肖某为将集资诈骗资金转换为现金,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诈骗团伙,待诈骗资金转账至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再将账户内的资金取现,取现金额为人民币53万元。2022年8月,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决肖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在韶关肖某洗钱案中,集资诈骗团伙注册“哈尔滨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网络推送手机“新桥资本”APP,利用高额投资利润为诱饵进行虚假投资项目宣传,吸引投资人购买。在东莞张某洗钱案和珠海燕某中洗钱案中,诈骗团伙同样以虚假投资项目进行宣传,通过高收益率噱头诱导受害人投入资金。诈骗团伙将犯罪所得通过转账、取现、投资等方式进行清洗,掩饰、隐瞒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相关提示:
(一)保持理性谨慎投资
不要轻信包装完美、宣称无风险、许诺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理性分析和思考,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精准识别防受骗。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二)不要出租、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和支付账户
不法分子可能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等进行洗钱活动,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也是我们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切断资金流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杜绝受利益诱惑使用个人账户或对公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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