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业主在自有产权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属于对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因布线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合理利用,不构成侵权。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实务问题

业主在自己买的产权车位装新能源车充电桩,物业有权拒绝盖章、开证明吗?

裁判意见

业主在其自有产权车位申请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证明遭拒。法院认为,业主对自有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权,安装充电桩是实现车位使用价值的合理需要,符合绿色环保原则。安装时涉及的布线等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无需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负有配合协助义务,不得以用电容量、消防安全等为由拒绝出具证明,相关安全审查应由供电及消防部门依法认定。判决物业公司限期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典型意义

明确业主安装充电桩的合理使用权,划定物业配合义务边界,保障新能源汽车普及使用,统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裁判尺度。

法律评析

业主对专有车位享有完整使用权,安装充电桩是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正当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为安装充电桩而使用楼道、管线等共有部分,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利用情形,不构成侵权。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安装充电桩负有法定配合义务,不得无故阻挠;安全、用电等实质审查职能归属于行政与供电部门,物业无权以此拒绝。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11-2-1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