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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苏州日报》 A03版

4月21日,苏州中院公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一起中国光伏企业波兰展会商标纠纷中,依据《欧盟商标条例》认定侵权成立。据悉,该案是中国法院首次适用外国法裁判的域外商标侵权案。

某电力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均为中国光伏企业。某电力公司核心商标“SUNOVASOLAR”于2021年在中国注册,2022年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准在欧盟注册,核定商品类别包含第9类光伏电池和组件等。2023年5月,某新能源公司参加波兰光伏展,在展位海报上使用“Sun-Nova New Energy”图文标识。某电力公司认为该标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便诉至法院

苏州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波兰,故本案需首先确定法律适用。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冲突规范采取分割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不能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知识产权的成立、生效、维持、排他范围、期限、终止等问题,均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但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包括归责原则、禁令救济、损害赔偿等问题则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地法。

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波兰境内,混淆的后果也发生在波兰境内,因此无法以在中国境内授权的注册商标权规制发生在境外的侵权行为,故某电力公司能以欧盟注册商标主张相应权利。该商标权的归属与内容应当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欧盟法律,商标权的侵权责任经当事人同意,适用中国法律。

法院查明《欧盟商标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予以适用,认定某电力公司“SUNOVASOLAR”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核心识别要素“SUNOVA”与被诉侵权标识“Sun-Nova New Energy”主要识别要素“Sun-Nova”构成近似。某新能源公司在波兰光伏展的宣传海报上突出使用“Sun-Nova New Energy”图文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侵犯欧盟商标权的行为。同时,法院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确定某新能源公司应当承担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程雪阳表示,该案实现了中国司法管辖权、法律适用规则与外国实体法的有机衔接,为跨境知识产权争端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样本,释放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的明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