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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中文社5月11日报道,越南法律对此类犯罪如何规定?审判实践表明,那些对儿童下手的人将付出怎样的代价?

法律根据影响程度规定对虐待儿童者的处理

近年来,虐待事件的严重程度日益加剧,多起案件造成严重伤害或导致受害者死亡。绝大多数案件的共同点是:施暴者为家庭成员、父母的情人或直接负责照顾儿童的人。

儿童,尤其是5岁以下的幼儿,完全没有自卫能力,无法求救,也无法向任何人讲述真相。

这就是法律对这一受害者群体给予特别和严厉保护的原因。

2015年《越南刑法典》(2017年修订补充)作出了严格规定,足以惩处一切虐待儿童的行为,具体取决于施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关系的性质、程度和关联。具体如下:

- 非生父母但与儿童共同生活、直接照顾儿童的人,如有残忍对待、殴打、饿死、虐待等行为,将根据2015年《刑法典》第140条以“虐待他人”罪论处。若受害者未满16岁,将判处1至3年有期徒刑。这是父母的情人虐待继子女的常见行为。

- 父母或负有抚养责任的人若虐待、折磨子女,将根据2015年《刑法典》第185条以“虐待或折磨子女”罪论处。无需造成严重伤害,只要经常性行为造成身体或精神痛苦即构成犯罪。若受害者未满16岁,最高刑罚可达5年有期徒刑。

- 最严重的行为是故意殴打造成实际伤害,将根据2015年《刑法典》第134条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若受害者未满16岁,即使伤害比例低于11%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比成年受害者受到的法律保护程度高得多。刑罚随伤害程度和后果加重。

特别地,若受害者死亡,犯罪者将面临最高刑罚:终身监禁或死刑,具体取决于调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诉讼过程。

许多案件中,法院对同一被告同时适用多项罪名。例如,同时被判处虐待他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刑罚将按规定合并执行。这意味着犯罪者实际承受的刑罚可能很高,而非仅按一项罪名计算。

令人痛心的问题:如果更早发声,结局会不同吗?

从审判实践可以得出以下一些观察:

第一,“管教孩子”或“严格教育”的理由不被法院接受为免除或大幅减轻刑罚的情节。法律和审判实践明确划定的界限是:多次殴打、饿死、使用硬物造成伤害、徒手攻击头部和颈部——这些是犯罪行为,而非管教。

第二,被告的年轻并非护身符。许多人误以为被告年轻且初犯会获得大幅减刑。

在造成严重后果的儿童虐待案件中,审判委员会始终优先保护受害者并震慑社会。

此类犯罪中不少案件的刑期超过10年,甚至在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下判处终身监禁。

第三,知道孩子遭受虐待却保持沉默、包庇或继续将孩子交给施暴者的母亲或父亲,也将面临刑事责任。保护子女的义务是法律规定,不仅是道德义务。对自己孩子遭受虐待保持沉默是违法行为。

第四,犯罪后的态度对刑罚决定有重大影响。那些及时将儿童送医、如实供述、真诚悔改的被告会得到法院的认可。相反,抛弃受害者、编造理由掩饰、不配合调查——这些行为都会导致刑罚显著加重。

各法院的审判实践表明:虐待儿童者都付出了非常沉重的代价。法律只有在事件被及时发现时才能发挥效力。而首先发现事件的并非职能部门,而是邻居、亲人、房东、教师、医务人员。

2016年《儿童法》第51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一旦发现儿童遭受侵害或疑似遭受侵害,必须立即向职能部门报告。知情不报也属违法。

回顾已审判的儿童虐待案件,最令人痛心的不是刑罚的轻重,而是这样一个问题:是否有人能更早知道、更早发声,从而改变结局?

所缺失的,是邻居的勇气、及时的敲门声、不嫌麻烦的电话。保护儿童是全社会的责任。

以下是一些已审判并宣判的案件:

2022年胡志明市8岁女童被虐待致死案:Nguyễn Võ Quỳnh Trang,女童生父的情人,在平盛郡(旧)一公寓内多次殴打、残忍虐待该8岁女童至死。女童生父目睹一切但未阻止,甚至共谋并在女童死后删除监控数据以掩盖真相。

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杀人罪判处Nguyễn Võ Quỳnh Trang死刑;Nguyễn Kim Trung Thái(生父)因虐待他人和隐瞒犯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2022年河内3岁女童被母亲情人在头部钉入10枚钉子案:Nguyễn Trung Huyên与3岁女童的母亲同居,因不愿抚养情人的继女而多次虐待并试图用残忍手段杀害该女童。最严重的是2022年1月17日,Huyên将10枚钉子钉入女童头部。

受害者经过近3个月治疗无效死亡。河内市人民法院以杀人罪判处Nguyễn Trung Huyên死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编译:张悦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