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新规:对公司的债权转为出资?债转股要满足哪3个条件?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债权能不能作为股东出资?核心结论: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的规定,债权是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债转股,但是必须满足3个法定的前提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算你把债权抵了出资,法院也会认定你未履行出资义务,还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核心裁判规则:1.用来出资的债权必须是真实、合法、无瑕疵的,不能是虚构的、有争议的非法债权。2.债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3.必须履行完整的法定程序,且债转股时公司具备充足的清偿能力,不能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做债转股。
一、债权出资的法定依据:新公司法的明确认可
2024年新《公司法》已经明确将债权列为法定的出资方式之一,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就意味着,从法律层面,已经明确认可了债权出资的合法性,不再像之前那样,只有特定的政策性债转股才能操作,普通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用来出资。这也解决了很多股东的疑问:我之前给公司垫的钱,能不能当成我的出资?答案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满足那三个法定的前提条件,不是随便就能转的。
二、债权出资合法有效的3个前提条件
根据新公司法及最新的司法裁判规则,债权要作为股东出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一)第一个前提:债权必须真实、合法、无瑕疵
首先,用来出资的债权,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能是股东虚构的对公司的债权。实践中,很多股东为了虚增自己的出资,虚构了对公司的几百万、几千万的债权,然后转成股权,这种情况,法院会直接认定出资无效,股东要承担未履行出资的责任,甚至可能构成虚假出资。
其次,债权必须是合法的,不能是非法的债权,比如赌债、高利贷的债权,这些非法的债权,不能用来出资。
最后,债权不能有瑕疵,不能是有争议的债权,也不能是已经被查封、冻结的债权,更不能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这些有瑕疵的债权,都不能用来出资。
(二)第二个前提:债权必须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用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债权也一样。如果这个债权是不得转让的,那它就不能用来出资。
哪些债权是不得转让的?比如,根据合同的性质不能转让的,比如劳务之债,或者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或者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这个债权不能转让的;或者是法律规定了这个债权不能转让的,比如有些特殊的债权,这些都不能用来出资。也就是说,如果你对公司的债权,本身就不能转让,那你就不能把它转成股权,因为它不符合出资的法定条件。
(三)第三个前提: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具备清偿能力
很多股东以为,我和公司老板说一声,把我的债权抵了出资就行了,不用走什么程序,这是典型的错误认知。债权出资必须履行完整的法定程序:
首先,要召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同意债转股的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确认股东已经实缴了出资。其次,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把出资方式的变更登记到工商部门。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在债转股的时候,公司必须具备充足的清偿能力,不能是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快要破产了,这个时候股东把自己的债权转成出资,这样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债转股无效。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很多股东都吃过债转股的亏,自己给公司垫了几十万、几百万,以为直接就能当成出资,结果因为没走法定程序,或者公司当时已经资不抵债了,最后被法院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还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出资不是简单的“账上改个数”,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就是白忙活。
三、债权出资的完整操作流程
股东要做债权出资,也就是债转股,要按照以下的流程操作,才能确保合法有效:
1、第一步:核查债权的合法性
首先要核查用来出资的债权,是不是真实合法的,有没有权属争议,能不能依法转让,确认符合出资的前提条件,避免后续出现问题。
2、第二步:召开股东会,作出债转股的决议
然后要召开全体股东的股东会,审议债转股的方案,全体股东同意之后,形成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确认股东的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出资,确认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
3、第三步:签订正式的债转股协议
债权人和公司,还有其他股东,要签订正式的债转股协议,明确约定债权的金额、转成的股权的比例、出资的时间,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
4、第四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完成上述程序后,要去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的变更登记上去,完成公示。
5、第五步:留存完整的证据
所有的相关文件,比如债权的凭证、股东会决议、债转股协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都要留存好,证明债转股是合法的,避免后续发生纠纷的时候无法举证。
四、债权出资的常见避坑要点
1、不能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做债转股
如果公司已经欠了很多钱,已经资不抵债了,这个时候你把自己的债权转成出资,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债转股无效,你还是要承担出资义务。
2、不能用虚构的债权出资
很多股东为了虚增出资,虚构了对公司的债权,这个不仅出资无效,还可能构成虚假出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3、不能跳过法定程序
很多股东以为,我和公司的老板说好就行了,不用开股东会,不用改章程,不用做工商变更,这不行,必须走完整的法定程序,否则法院不会认可这个债转股的效力。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贸易公司,股东甲认缴了500万元的出资,一直没有实缴。后来甲主张,他之前给公司垫了500万元的运营资金,把这个债权转成出资,这样他就不用再出钱了。但是他没有召开股东会,也没有修改公司章程,只是让公司的财务在账上做了个记录,把其他应付款改成了实收资本。后来公司对外欠下了600万元的债务,无力清偿,债权人起诉了公司,同时起诉了甲,要求甲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债转股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而且在转股的时候,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了,所以这个债转股无效,甲还是要在50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出资是很多股东常用的出资方式,能够解决股东的出资压力,但是它的法定条件非常严格,很多人以为随便转就行,结果踩了坑,最后还要承担出资责任。如果您在债权出资、债转股方面遇到疑难问题,可与专业律师沟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合规的操作方案,避免踩坑。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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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编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唐青林 创始合伙人、律师
手机(微信):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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