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邢宝华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香港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将深刻把握和领会《生态环境法典》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一系列新要求,结合司法解释规定,聚焦涉及耕地保护的生态环境问题,持续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效能,更好服务美丽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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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本刊记者邢宝华摄影)

5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并答记者提问。本次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一级巡视员吕坤良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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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一级巡视员吕坤良(本刊记者邢宝华摄影)

在发布会现场,香港经济导报记者向与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提问: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第十条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又作了专门规定,请问对此有何考虑?

对此,余双彪回应本刊记者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公益诉讼”。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款,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余双彪解释称,虽然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但在司法解释中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就是要进一步强调和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在推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职能作用。

余双彪指出,耕地保护往往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今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第1075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0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余双彪强调,检察机关将深刻把握和领会《生态环境法典》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一系列新要求,结合司法解释规定,聚焦涉及耕地保护的生态环境问题,持续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效能,更好服务美丽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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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本刊记者邢宝华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