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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落地上海:扫码可查、源头可溯

人民网北京5月11日电 (记者栗翘楚)5月11日,海关总署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政策解读。据了解,《办法》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海关总署已与国家药监局共同商定在上海市开展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上海海关和上海市药监局已联合发布公告,自5月11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李劲松在发布会上介绍,《办法》取消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取消化妆品指定或认可场所存放要求。优化检验地点设置,将进口化妆品检验地点从口岸调整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目的地,出口化妆品可由海关总署指定检验地点,企业生产经营更加自主灵活。强化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自动比对验核进口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等电子数据,进一步精简纸质材料与人工审核。真正让企业少跑腿、监管更精准,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李劲松表示,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有三大优点:对企业可降低印制贴标成本、简化申报流程、提升通关效率,标签信息线上动态更新、灵活便捷,同时促进了绿色生产和绿色贸易;对监管可实现源头可溯、数据互通、智慧监管,统一国内外标签监管标准,强化风险防控;对消费者可扫码查阅完整合规信息,标签内容清晰透明、真伪可查,消费更安心。

化妆品进出口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板块之一。海关统计,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化妆品消费市场,进出口规模稳步扩容,贸易业态更趋多元。2025年,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总值1716.1亿元,同比增长2.7%;其中进口1156.9亿元,出口559.2亿元。

上海海关副关长骆江洪在发布会上介绍,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海关聚焦助力“国潮美妆”出海,统筹发展与安全,优化了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管要求。一是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要求;二是优化检验地点,规定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贸易和出口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检验地点,充分考虑了促进出口化妆品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回应出口企业诉求;三是规定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电子标签试点工作不是单一部门的“独角戏”。骆江洪表示,此次试点依托海关与药监部门的数据共享、业务联通,通过发布联合公告规范申报要素、系统智能比对,推动化妆品监管从传统人工核验向数字化、智能化跨越升级,深层次重塑了三方协同、风险联防的监管体系。

上海市药监局副局长赵燕君表示,为顺利推进进口化妆品标签试点落地,上海药监局会同上海海关、浦东新区政府共同开展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先行试点的研究,进一步深化跨部门协作联动。一方面,着力破解试点推进过程中数据共享的核心瓶颈,主动向上海海关推送试点产品电子数据,打通跨部门数据通路,为浦东先行试点提供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凝聚监管合力,通过跨部门间的监管互认、执法协作与协同共治,积极探索构建智慧赋能、风险闭环的管理模式,将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转化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服务质效的强劲推力。

李劲松表示,下一步,海关总署将联合国家药监局持续跟踪评估试点成效,迭代优化信息化系统,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坚持平稳有序、稳步推进原则,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全国其他口岸复制推广试点经验。随着系统功能持续升级、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将逐步成为行业标配,切实惠及广大企业与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