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激动时
言语会像利刃一样伤人
但很多人不知道
公开侮辱他人不仅是道德问题
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
科左后旗公安局
查处一起公然侮辱他人案
5月7日,科左后旗公安局甘旗卡第二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案件,违法行为人张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经查,张某与文某系同村村民,二人因咨询孩子升学相关事宜发生口角。为发泄不满情绪,张某在一个村务微信群内,公然对文某进行辱骂,造成不良影响。
文某报警后,甘旗卡第二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核实并询问,张某对其通过网络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科左后旗公安局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来源 │平安科左后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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