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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的教室照明不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10日,宜宾市XX区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监督人员与XX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在XX学校德育主任余XX陪同下对该校进行监督抽检,共抽检该校6间教室的人均面积、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黑板平均照度、黑板照度均匀度、课桌面平均照度、课桌面均匀度等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

2025年9月19日,XX区疾控中心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本次监测该校6间教室,测得5间教室的课桌面平均照度、1间教室的课桌面照度均匀度、6间教室的黑板面平均照度、5间教室的黑板面照度均匀度不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的规定,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由XX区卫生健康局给予该学校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评析

近年来,我国近视发生率居高不下,近视已成为影响我国国民尤其是儿童青少年眼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全社会共同关注孩子视力健康,共筑近视“防护墙”,让儿童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要让教室的人均面积、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黑板平均照度、黑板照度均匀度、课桌面平均照度、课桌面均匀度等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

法条链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

5 教室的照明要求

5.1 凡教室均应装设人工照明。

5.2 教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3001x,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5.3 教室黑板应设局部照明灯,其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1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5.4 教室宜采用3300K~5500K色温的光源,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

5.5 教室采用小于26mm细管径直管形稀土三基色荧光灯。

5.6 教室照明荧光灯宜采用节能电感镇流器或电子镇流器。

5.7 为了减少照明光源引起的直接眩光,教室不宜采用裸灯照明。灯具距课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灯管排列宜采用其长轴垂直于黑板面布置。对于阶梯教室,前排灯不应对后排学生产生直接眩光

5.8 教室的统一眩光值(UGR)不宜小于19。

5.9 在维持平均照度值300 lx的条件下,教室照明功率密度现行值不应大于11W/m2,目标值应为9W/m2.

5.10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时,其维护系数应取0.8。

5.11 教室照明测量方法按 GB/T5700执行。

来源:宜宾市疾控中心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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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瑜淳 丨责编:范宾 丨编审: 殷靖翔

监制: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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