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云
5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会议指出,《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环节相关制度措施,要依法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科学确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完善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已于2025年7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也是该法自1996年以来首次大修。作为《矿产资源法》关键配套法规,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有何战略意义?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在接受封面新闻专访时,围绕“全链条管理、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和资源储备应急”三大关键词进行解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曹旭升。受访者供图
关键词一:
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
此次召开的国常会强调,要依法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曹旭升认为,这是指对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和开采(包括地质调查和勘查、开采管理、矿业用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系统的全链条管理。
新《矿产资源法》已于2025年7月1日施行,对矿产资源的规划、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分别进行了规制,创设了一系列新制度。曹旭升表示,《条例》对这些规定和制度进行了细化,使得新《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便于落地和执行。
为何要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曹旭升指出,这是因为任何一个环节的管理出现遗漏或弱化,都会难以真正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和落实即将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难以保障统一大市场的构建,难以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难以保障矿产资源安全,难以保障矿业走出去行稳致远。
曹旭升认为,只有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才能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才能在下一步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应条款,才能让新构建的矿业法律制度更接地气,有利于实现新《矿产资源法》第一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二:
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
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的确定,是《条例》关注的第二个重点。曹旭升认为,这一工作关乎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更关乎长远经济发展、科技发展等。“矿产资源从规划、勘查、开采、选矿、冶炼,到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科学的指导。”
新《矿产资源法》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其中之一就是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也就是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何为“科学确定”?曹旭升从多个维度进行了阐释。他指出,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的确定,既要有前瞻性、又要有现时性;既要有全球视野,又要有大国战略;既要站位高远,又要脚踏实地;既要长远谋划,又要应急保障;既要科学预判,又要系统分析;既要考虑优势矿种的保护,又要考虑劣势矿种的供应;既要考虑其他国家的布局,又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三:
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中,新增“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一章作为第五章,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
其中,产品储备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矿产品储备,建立灵活高效的收储、轮换、动用机制。产能储备要求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产能储备责任,合理规划生产能力,确保应急增产需要。产地储备则要求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需要,结合资源储量、分布情况及其稀缺和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
此次国常会明确指出,要完善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曹旭升认为,这一制度是新《矿产资源法》新创设的制度,需在《条例》中完善细化,更需要在配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过程中继续完善。“只有这样,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才能不断完善,才能切实保障我国的矿产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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