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内陆自然水域禁渔期制度的

通 告

(第2号)

为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县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全县所有内陆自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

每年5月16日12时—7月31日12时。

三、禁止类型

除娱乐性垂钓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四、相关要求

(一)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对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水产品进行清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炸、毒鱼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阻碍执法行为,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行为,若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应当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或公安局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316-8311337、110

香河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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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

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第3号)

为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养护水生生物资源,进一步保护好县域水生态环境、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非法捕捞行为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捕捞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严禁在河流、池塘、沟渠等水域擅自进行电鱼、毒鱼、炸鱼,一经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北省渔业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制造、销售电捕工具(装备、物品)等禁用渔具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主动上交禁用渔具。凡进行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农业农村部门交出所持电捕鱼作业等禁用渔具,到公安部门上缴所持有毒物及爆炸物,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置。

四、强化渔业资源保护意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责任义务,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若发现非法捕捞行为,要立即向农业农村局或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0316-8311337、110。

五、严厉打击阻碍执法行为。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所称的电鱼、毒鱼、炸鱼系指利用电能、有毒物质、爆炸药物等手段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特此通告。

香河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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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关于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

非法捕捞行为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养护水生生物资源,进一步保护好市域水生态环境、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非法捕捞行为通知如下:

一、禁止非法捕捞行为。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河流、池塘、沟渠等水域擅自进行电鱼、毒鱼、炸鱼,一经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北省渔业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制造、销售电捕工具(装备、物品)等禁用渔具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主动上交禁用渔具。凡进行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农业农村部门交出所持用于电捕鱼作业的禁用渔具,到公安部门上缴所持有毒物及爆炸物,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置。

四、强化渔业资源保护意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若发现非法捕捞行为,要立即向农业农村局或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 0316-3156060、110。

五、严厉打击阻碍执法行为。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所称的电鱼、毒鱼、炸鱼系指利用电能、有毒物质、爆炸药物等手段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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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关于实施2026年

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

为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渔范围:三河市辖区内陆自然水域全境

二、禁渔时间:2026年5月16日12时-7月31日12时

三、禁止类型:除娱乐性垂钓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四、相关要求:

(一)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对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水产品进行清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行为,若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应当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或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0316-3156060、110。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9日

来源:冀云三河、香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