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快看,那边水面上有亮光,还伴着‘滋滋’的电流声!”5月9日凌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姜家镇霞社豸山脚水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姜家中队与姜家镇护渔队队员正在夜间巡查。一名队员突然蹲下身,压低声音向队友示警。本该是水生生物安然栖息的时段,这片浅滩却被诡异的亮光与电流声打破了宁静。
巡查人员迅速靠近,当场撞破了一起禁渔期电鱼行为。当事人惊慌失措,丢弃电鱼工具和渔获物,趁夜色迅速逃离现场。但他没想到,遗落在浅滩上的一部手机,成了锁定其身份、撕开非法捕捞利益链的关键线索。
图为电鱼工具。
接到线索后,千岛湖水上综合中队执法队队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勘查与证据固定。在浅滩上,锂电瓶、逆变器、电击竿、捞盘等全套电鱼工具一应俱全,一旁的竹编鱼篓里装满了刚被电击捕获的各类杂鱼。
执法队员细致取证后,从当事人现场遗落的手机中筛查出数十条转账交易记录。结合车辆登记信息,当事人身份迅速锁定。初步核查显示,这些交易记录指向长期、多次的渔获物售卖行为——一条隐藏在暗夜中的非法捕捞利益链条,正随着调查深入逐渐浮出水面。
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新渔业法》)正式实施。第九天,这起案件即被查处。根据《新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船舶。本案案发水域为千岛湖季节性禁渔区,案发时正值禁渔期,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图为缴获的鱼
“电捕鱼危害大,不仅会造成水域鱼类大面积死亡,严重破坏渔业资源与水生态平衡,对水体环境造成不可逆损害,捕捞过程中还存在极高安全风险,极易引发触电伤亡事故。”千岛湖水上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电鱼设备释放的电流,不仅直接致死、致伤大小鱼类,还会对浮游生物、鱼卵造成不可逆破坏,导致水域生态链断裂。禁渔期电鱼,更是直接阻断鱼类繁殖通道,对千岛湖渔业资源造成长期威胁。
完成全部证据固定后,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侦办。这是《新渔业法》实施以来,淳安县首例涉刑渔业案件,标志着当地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从严执法、坚决斩断其背后潜藏的渔获物售卖利益链。
为筑牢千岛湖水生物安全环境屏障,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表示,将持续加大千岛湖水域及水头巡查力度,聚焦夜间、凌晨等非法捕捞高发时段,联合乡镇、公安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对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保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
在此,执法部门郑重提醒广大市民:非法捕捞不仅面临高额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维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让碧水清波、鱼翔浅底的美好景象永驻千岛湖。
法律链接
1、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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