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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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纠纷十分常见,不少当事人在对方违约、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后,既不及时行使解除权,又继续接受对方的合同履行,后续再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引发诸多争议。

那么,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后,不及时解除合同且继续接受对方履行的,此后还能行使解除权吗?

最高院在《周继英、魏杰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反而继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视为其以自身行为放弃了解除权,此后不得再以相同事由主张解除合同,其解除权依法消灭。

裁判观点简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解除权行使有明确期限,法律未规定、当事人未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同时,当事人继续接受对方履行的行为,视为对合同继续履行的认可,构成对解除权的放弃,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惯例。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解除权人明知解除条件成就,却未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反而接受对方履行、收取款项的,应认定其放弃解除权,该权利自其接受履行之日起消灭,此后无权再主张解除合同。

实务解读: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需及时行使,不行使权利且接受履行的行为,会让对方产生“合同继续履行”的合理信赖。

本案中,周继英在魏杰违约、解除条件成就后,长期未行使解除权,还接受对方支付的款项,法院据此认定其放弃解除权,该裁判逻辑符合司法实践中“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稳定”的基本原则。

适用场景:当事人发现对方违约、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准备行使解除权时,需避免“不及时行权、继续接受履行”的误区,确保权利行使合法有效。

1. 时效条件:解除权行使有期限限制,法定或约定期限届满未行使的,权利消灭;无明确期限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避免逾期行权。

2. 行为要求:解除条件成就后,若决定行使解除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明确载明解除合同的事由和时间;若不打算解除,需明确告知对方,避免接受履行后再主张解除。

3. 证据留存:行使解除权时,需留存书面通知、送达记录等证据;若对方违约后仍继续履行,需明确拒绝接受,避免因“默认接受”被认定为放弃解除权。

周军律师提醒:不及时解除合同且继续接受履行,将导致解除权消灭,此后再主张解除合同将不被支持。遇到合同解除、解除权行使、违约纠纷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行权思路、留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权利行使不当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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