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深化新时代各国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交流合作,以法治方式促进各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地区和平稳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在广东深圳成功举办。会上,中国和新加坡司法界代表围绕“司法教育与法官的全面培训和发展”“法院在支持和保障国际仲裁程序中的作用”“通过可靠负责地使用人工智能加强司法工作”“实现家事司法最佳结果”四大核心议题深入交流研讨,达成多项共识。据了解,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已成功举办九届,探讨了35个议题,签署了6个备忘录,联合发布案例选,交换案例清单,成为中新交流合作的高水平平台。
本刊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大法官莊泓翔,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晓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审判庭大法官施奇恩,家事司法法院首席法官郑慧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高级法官、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菊花8位会议代表的精彩发言集中进行摘登,从而展现两国在司法能力建设、涉外争端解决、智慧司法创新、家事审判实践等方面的先进理念与实践成果,以飨读者。
本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的发言。
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海波
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在广东深圳举行 摄影 孙若丰
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不断涌现,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机遇,也正在全面改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如何将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入司法审判工作,如何规制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司法风险,这是我们共同面临的时代课题。广东法院近年来也在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司法应用,在法条检索、案例收集、智能阅卷、文书辅助生成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此同时,人工智能背后隐藏的算法黑箱、算法偏见、认知幻觉等风险,也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在此,从三个方面与大家进行分享。
一、
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举措
一是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便利当事人参与司法活动。依托手机移动端“在线服务”平台,诉讼参与人可以在网上“一站式”完成立案、查询、调解、庭审、交费等众多事项的办理,不需要频繁往返法院提交各种材料,也无须在不同网站之间来回登录跳转。同时,文本识别、人工智能等技术,可以有效实现在线信息采集、信息自动回填、诉状辅助生成等功能,能够极大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当事人诉讼体验感和获得感。此外,有的法院探索利用起诉状辅助生成设备和诉讼风险评估设备,帮助当事人生成标准化诉状,以及在诉前、诉中为当事人量化评估诉讼可行性,生成评估报告并标注具体风险点,促使当事人理性撤诉或转向调解,强化当事人理性决策。
二是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全流程智能辅助,提升审判效率。立案阶段,法院通过对电子化卷宗图像进行数字化识别转换,自动抽取卷宗中的文本要素信息,并对卷宗文件进行智能编目与自动命名,从而缩减编目时间,减少人工录入工作量。审理阶段,通过办案平台深度分析电子卷宗相关信息,辅助生成当事人涉诉情况及案件情况,辅助法官更加全面地分析研判案件,精准识别滥用诉权、虚假诉讼行为等;同时,系统根据当事人起诉状信息,支持向法官推送可能的争议焦点、相似案例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庭审阶段,利用庭审语音智能识别系统,帮助法官自动识别当事人的庭审发言并将其转换为庭审笔录。同时,依托大模型技术自动进行精简,可将庭审效率提升20%以上。裁判阶段,支持裁判文书辅助制作和文书质量智能化纠错,可减少法官30%以上的事务性工作。这次会议所在地深圳市,其法院率先试用的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能够帮助法官梳理案件审理要点、争议焦点、法律依据、事实疑点和类案裁判标准等。
三是监督预警司法行为,形成智能化监管。人工智能可以针对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和突发的异常事件进行实时、自动跟踪预警,通过健全虚假诉讼、滥用诉权、程序空转、刑民交叉、规避执行等信息的提示机制,及时将风险按不同级别推送至对应责任人,推动审判监督管理由“碎片化个案纠错”转变为“全流程全面评查”。例如,有法院建立“执行完毕未解除限制措施提示”应用场景,对于排查执行完毕未及时解除账户冻结、限制消费以及移除失信名单的案件,及时动态地解除限制措施。
二、
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挑战
实践过程中,人工智能给司法应用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多重风险挑战。
一是人工智能的认知幻觉会造成不恰当的诉讼预期,可能对司法审判秩序和公信力造成一定影响。所谓认知幻觉,是指大语言模型编造其认为真实存在的甚至看起来合理或可信的信息。如人工智能可能会编造不存在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误导或不合理的诉讼预期。部分当事人借助人工智能辅助生成诉状、整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但由于技术限制、法律知识缺乏,提交的材料中可能会出现适用已经废止的法条,或创造不存在的法条、案例,进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读的情况。
二是人工智能分散应用、自行配置,可能造成经费浪费和数据安全风险。人工智能技术的基础能力取决于数据、算力、算法三个核心要素。其中,数据是人工智能训练模型的关键资源,算法反映了人工智能处理问题的策略和方法,算力决定着人工智能作出决策的速度和效率。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纷纷探索人工智能的本地化应用,部署各种大小模型、智能项目。在各地法院分别部署、数据来源不统一、算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应用效果也各不相同。缺乏系统规划和统筹布局的部署不仅会造成经费使用低效,也会导致人工智能的应用标准存在差异,甚至可能会引发数据安全风险。
三是司法审判人员如果过度依赖人工智能可能会引发司法伦理问题。司法人工智能需要大量优质司法数据用于训练,训练数据不足或者代表性不强,甚至数据质量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法律文书生成错误,进而影响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的准确性。此外,由于运算结果不透明、结果难以解释、不能进行重复验证等原因,人工智能形成的结果仅能起到参考作用,最后如何运用于司法审判则要依靠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法官如果过度依赖人工智能裁判建议,不当强调智能技术的主导性而非辅助性,可能会产生忽视个案特殊性、削弱自由裁量权等一系列司法伦理和责任认定问题。
三、
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展望
法院要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特点,尊重司法规律,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推进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
一是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没有安全,人工智能技术就不可能实现长远发展。法院应当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原则。一方面,继续深化人工智能在庭审记录、类案检索、诉讼服务等传统场景中的应用,优化用户体验。同时,紧跟司法工作需要,探索人工智能新的应用场景,为司法审判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智能辅助,切实减轻司法审判人员工作负担。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审查监管和风险评估,通过数据测试等方式对算法是否存在偏见、漏洞等问题开展定期审查,及时清除存在问题的大模型,尽可能排除模型本身存在的算法问题,强化算法透明度。
二是坚持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的定位。早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明确坚持伦理规则先行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理念,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需遵循五项基本原则,即“安全合法、公平公正、辅助审判、透明可信、公序良俗”,为全国各地法院探索提供了很好的指引。据了解,结合人工智能技术近年来的巨大发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进一步的指导文件,以引导司法人员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在对待人工智能的态度上,我们认为,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人工智能都不能代替法官裁判。要坚持人工智能对审判工作的辅助定位,提升技术研发、产品应用、服务运行的透明性,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
三是坚持统筹规划人工智能应用。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统一部署建设“全国法院统一办案办公系统”,将实现全国法院在“一张网”、一个平台办案办公,并深入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智能化司法应用,以数字化、智能化推动审判流程、诉讼规则、司法模式变革。得益于“一张网”建设这个基础工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顶层设计将得到加强,司法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将从宏观层面得到更好整合,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实效将更加凸显。
中国法院衷心希望与大家加强交流互鉴,共同探索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规则标准与技术路径,不断提升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水平,共同为促进司法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文系作者在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上的专题发言,刊发时内容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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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0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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