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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是地主官僚资本家统治劳动人民的法律;在新中国,是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法律。这两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是有根本区别的。今天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驳斥“阶级斗争熄灭论”的谎言。

在当下的舆论场中,存在着一种颇具迷惑性的论调:既然我们强调依法治国,那就应当“搁置”甚至“否定”阶级斗争。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表面上是为了维护法治的尊严,实际上却是在制造更深层次的理论混乱。

实质上它已经把阶级斗争曲解为动乱、批斗、不稳定,把依法治国歪曲为放弃立场、放弃原则、放弃对正义的追求。这种论调,要么源于理论上的幼稚,要么就是别有用心。

事实上依法治国与阶级斗争真的是水火不容的两极吗?人民领袖毛主席在《矛盾论》中早已阐明,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的运动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阶级斗争作为阶级社会中矛盾的最高表现形式,怎么可能因为法治建设的推进就会凭空消失?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又怎么会与阶级斗争截然对立?

社会实践经验早已经告诉我们,依法治国与阶级斗争两者之间,不但并不矛盾,而且还具有不可割裂的内在统一性。阶级斗争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依法治国是规范社会运行的“规则”;动力推动前进,规则保障秩序,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否定阶级斗争,依法治国就失去了灵魂;抛开依法治国,阶级斗争就会滑向无序。只有深刻理解二者的辩证统一,才能真正守住认知的底线,不被错误言论牵着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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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本质:它不是凭空而降的“绝对理性”,而是阶级斗争的成果

要理解依法治国与阶级斗争的关系,首先必须回答一个根本问题:法律从何而来?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习惯把法律描绘成超越阶级的“绝对理性”,仿佛法律是上帝赐予人间的戒律,或者是某个天才法学家在书斋里凭空构想出来的规范体系。这种说法在形式上煞有介事,在实质上却掩盖了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胜利者意志的制度化表达。

让我们翻开历史,看得更清楚一些。在封建社会的废墟上,资产阶级通过革命、战争、议会斗争等各种形式,最终战胜了封建贵族阶级。胜利之后,他们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是制定法律。英国的《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的《宪法》,这些被视为现代法治圭臬的文件,本质上是在用法律的形式巩固资产阶级的胜利果实。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的是谁的财产?是刚刚通过圈地运动、殖民掠夺、海外贸易积累了巨大财富的资产阶级。契约自由——谁有实力在“自由”的契约中占据优势?是有产者,而不是一无所有的工人。

法律的阶级本质,马克思主义早已揭示得一清二楚。法律不是超阶级的,它永远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资产阶级的法律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无产阶级的法律捍卫无产阶级的利益。这不是什么激进的主张,而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常识。

无产阶级政权建立之后,制定的是什么样的法律?是保护绝大多数劳动人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这些在资产阶级法律体系中要么不存在、要么形同虚设的权利,在无产阶级法律体系中成为了核心内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不是因为无产阶级的立法者更聪明、更善良,而是因为无产阶级通过斗争取得了政权,他们要用法律的形式把斗争成果固定下来。

“纲举目张”这个比喻,用在这里再恰当不过。 阶级斗争是“纲”,法律是“目”。不同的阶级掌握了政权这个“纲”,就会举起完全不同的法律之“目”。资产阶级的纲,举起来的是维护私有制、保护剥削阶级利益的法律;无产阶级的纲,举起来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工农群众利益的法律。否认阶级斗争,就等于否认法律背后的阶级意志,等于把法律变成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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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斗争并非“十恶不赦”:从哲学高度重新认识“斗争”的正当性

为什么有些人一听到“阶级斗争”就吓得要死?原因很复杂,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他们把阶级斗争狭隘地理解成了“拉出去批斗”、“打砸抢”、“无限上纲上线”。这种理解,既是对历史的简单化处理,也是对“斗争”概念的严重窄化。

让我们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中去。人民领袖毛主席在《矛盾论》中系统阐述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指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矛盾的存在是绝对的,解决矛盾需要斗争——这里的“斗争”,是一个哲学范畴,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政治口号。

想一想:个人遇到纠结的问题时,思想上有没有斗争?有。先进与落后之间,有没有斗争?有。正义与邪恶之间,要不要斗争?要。殖民与反殖民之间,是不是斗争?是。这些不同形式的斗争,有的表现为激烈的对抗,有的表现为平和的竞赛,有的表现为思想上的辩论,有的表现为实践中的探索。把斗争等同于暴力、等同于动乱,是对辩证法的粗暴践踏。

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武装夺取政权时期,阶级斗争表现为激烈的军事对抗;政权巩固之后,阶级斗争更多地表现为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较量、表现为不同发展道路的路线斗争、表现为两种价值体系的长期博弈。把阶级斗争理解为永恒的“你死我活”,是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但把阶级斗争理解为已经“彻底消失”,更是对现实的严重背离。

“敌对势力、反动派、修正主义”与“坚持并践行社会主义道路”之间,难道不存在斗争吗?这种斗争,今天是表现为武装冲突还是表现为思想较量?是表现为群众运动还是表现为法理博弈?形式变了,本质没有变。有觉悟的人能够清醒地看到这一点,而觉悟低下、麻木不仁的人,要么毫无所感,要么刻意回避。

斗争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放弃斗争。公平、团结、和谐、正义的社会形态,不会像天上掉馅饼一样自然到来。它不是恩赐的,而是争取来的;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需要不断维护的。每一次思想觉醒、每一次对正义的追求、每一次拨乱反正,本质上都是在进行斗争。没有斗争意识的人,注定成为被斗争的对象——这是历史的铁律,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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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级斗争熄灭论”的迷思:它为什么是错的?错在哪里?

“阶级斗争熄灭论”不是一个新说法。它的每一次出现,都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和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论调的核心主张是:阶级矛盾已经基本解决,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再提阶级斗争就是“极左”、就是“破坏稳定”、就是“不合时宜”。听起来很“与时俱进”,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其中的逻辑漏洞和现实危害。

首先,它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马列主义认为,在人类未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以前,阶级和阶级斗争始终存在。这不是谁“喜欢”或“不喜欢”的问题,而是客观事实。只要还存在不同的阶级、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存在生产资料占有和分配方式的差异,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就必然存在。你可以把头埋在沙子里当鸵鸟,但阶级斗争不会因为你闭上眼睛就消失。

其次,它混淆了“形式变化”与“本质消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阶级结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阶级斗争的表现形式也的确与革命战争年代有了很大不同。但形式变化不等于本质消失。今天的阶级斗争,更多地表现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较量、表现为西方价值观与传统价值观的冲突、表现为两种发展道路和两种制度模式的竞争。用“看不到大规模群众运动”来证明“阶级斗争已经熄灭”,就像用“看不到明火”来证明“火灾已经扑灭”——完全忽视了暗火、余烬、复燃的可能性。

第三,它在实践上有严重的危害性。 持“阶级斗争熄灭论”的人,要么是思想上的糊涂虫,要么就是阶级敌人的代言人。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否认阶级斗争的存在,就等于解除了自己的思想武装。当敌对势力通过文化渗透、舆论操控、价值观输出来进行“没有硝烟的战争”时,如果我们的理论武器库里没有了“阶级斗争”这个分析工具,我们就无法认识对手、无法识别风险、无法组织有效的反击。这才是真正危险的。

“阶级斗争熄灭论”,从根本上来说,就是阶级敌人的反攻倒算。 这不是危言耸听。看看苏联解体的教训:当戈尔巴乔夫等人宣布“新思维”、宣布放弃阶级斗争、宣布“全人类价值高于阶级价值”时,苏联的敌对势力是如何利用这一理论放弃来瓦解苏联的?历史已经给出了血淋淋的答案。苏联人民忘记了阶级斗争,阶级斗争没有忘记苏联人民——最终,苏联人民失去了一切。这不是理论推演,而是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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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治国与阶级斗争的辩证统一:纲举目张,缺一不可

在澄清了以上问题之后,我们可以正面阐述依法治国与阶级斗争的关系了。依法治国从来不否定阶级斗争,阶级斗争也从来不排斥依法治国。 二者的关系,可以用“纲与目”的比喻来理解:阶级斗争是“纲”,依法治国是“目”。纲举目张——只有纲举起来了,目才能张开;纲如果不举,目就无从张开。

什么叫“纲举目张”?就是首先要明确道路问题、方向问题、立场问题。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治必须是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这个“纲”举起来了,法律这个“目”才能有正确的方向。如果放弃了这个“纲”,法治就会迷失方向,就会在“法律独立”、“司法中立”等漂亮话的掩盖下,滑向资产阶级法权的深渊。

反过来,为什么要强调依法治国?因为法治是社会运行的规则体系,是维护秩序、保障权利、规范权力的基本手段。没有法治,社会就会陷入无序;没有法治,阶级斗争就会从“规范化的较量”退化为“丛林式的厮杀”。真正的法治,从不否定正义;真正的进步,从不畏惧斗争。法治不是让人民忍气吞声的枷锁,恰恰相反,法治是人民用斗争得来的保护自己的武器。

这里需要特别澄清一个普遍的误解:依法治国不是要求人民放弃斗争,而是要求人民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斗争。 斗争的形式多种多样,法治是其中的高级形式。通过立法斗争、司法斗争、法律监督、依法维权等法治化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推动社会进步,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形式。把依法治国理解为“放弃斗争”、理解为“忍气吞声”,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歪曲。

资产阶级的法治理念,试图把法律打扮成“中立”的、与阶级无关的、所有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的“绝对命令”。在这种理念下,一切挑战现有秩序的行为都被定义为“违法”,而现有秩序本身的不公正性却被彻底遮蔽。无产阶级法律观恰恰相反:我们尊重法律,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背后的阶级属性;我们遵守法律,但我们也积极参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斗争,但我们同时也通过斗争来推动法治的进步。

这才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态度:既不盲目崇拜法律,也不无政府主义地否定法律;既不因为强调阶级斗争而否定法治,也不因为推进法治而放弃阶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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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两种法律观的对立:无产阶级法与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区别

要深入理解依法治国与阶级斗争的关系,就必须认清一个事实: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观,一种是资产阶级的法律观,一种是无产阶级的法律观。二者在表面上都使用“法律”、“法治”、“依法治国”这些词汇,但内涵截然不同。

资产阶级的法律观,以维护私有制为最高原则。 在资产阶级看来,私有财产权是“天赋人权”,是绝对不可侵犯的。一切法律制度的构建,都必须围绕这一核心展开。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过错责任等民法原则,本质上都是在为资本的自由流动和增殖服务。刑法保护的是社会秩序,但这里的“社会秩序”是维系资产阶级统治的秩序;行政法规范的是政府行为,但这里的“政府”归根结底是资产阶级的执行委员会。

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听起来很美,但一个富人和一个穷人面对同样的法律,他们的实际处境是一样的吗?富人可以聘请最好的律师,穷人连诉讼费都付不起;富人可以长期诉讼拖垮对手,穷人经不起任何诉讼的消耗;富人的违法行为可以用“合规”的名义包装,穷人的微小过失就可能面临严厉惩罚。这种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不平等的法律体系,正是资产阶级法权的精髓。

无产阶级的法律观,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最高原则。 在无产阶级法律体系中,法律的目的是保护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保护少数剥削者的既得利益。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医疗权、住房权——这些在资产阶级法律体系中可有可无的权利,在无产阶级法律体系中是核心权利。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经济基础;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保证。

无产阶级法律体系并不否认法治的形式要求——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程序正义等原则同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不同的是,无产阶级法律体系明确回答了一个资产阶级法律观刻意回避的问题:法律至上的“法律”,是什么样的法律? 是维护资本利益的法律,还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权力制约的“权力”,是制约一切权力,还是只制约人民的权力?程序正义的“程序”,是形式主义的程序,还是实质正义的程序?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决定了法治的根本性质。不讲阶级分析的法治,必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治;不讲法治的阶级斗争,必然是无政府主义的斗争。只有把阶级斗争的“纲”与依法治国的“目”统一起来,我们才能既有正确的方向,又有规范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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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警惕新形势下的意识形态渗透:为什么必须“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这句话在今天不仅没有过时,反而具有更强的现实针对性。因为今天的阶级斗争,与革命战争年代相比,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欺骗性。

隐蔽性: 今天的敌对势力很少采取公开的军事对抗形式,而是更多地通过文化产品、学术话语、网络舆论、慈善公益、非政府组织等“柔性”方式,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价值观输出。他们不会说“我们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是说“我们要推广普世价值”;他们不会说“我们要否定党的领导”,而是说“我们要推动政治转型”。这些话语包装得精美绝伦,让人在不知不觉中接受其预设的前提,丧失思想的独立性。

复杂性: 今天的阶级斗争与其他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贫富差距、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教育不公、医疗负担——这些社会问题本身可能是发展阶段的产物,但敌对势力善于利用这些问题,将其政治化、意识形态化,从具体问题推演到制度问题,从个案不满上升到体制否定。在这个过程中,真实的矛盾和虚假的叙事缠绕在一起,让人难以分辨。

欺骗性: 今天的敌对势力特别善于使用“法治”、“人权”、“民主”、“自由”这些词汇。他们把这些词汇从具体的阶级内容中抽象出来,打扮成“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价值,然后用这些价值来衡量、批判、否定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他们故意忽略一个基本事实:不存在抽象的法治,只存在具体的、有阶级属性的法治;不存在抽象的人权,只存在具体的、历史的人权。

面对这种新形势,如果我们接受了“阶级斗争熄灭论”,我们的意识形态防线就会全面失守。我们会把敌对势力的意识形态渗透当作“正常文化交流”;会把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攻击当作“善意的批评”;会把资产阶级法权的输出当作“法治建设的国际经验”。这种毫无警惕的状态,本身就是最大的危险。

“阶级斗争”在今天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觉悟斗争。 这不是要回到过去那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端做法,而是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意识形态领域,无产阶级思想不去占领,资产阶级思想就会去占领;马克思主义不去解释世界和改变世界,各种错误思潮就会出来争夺话语权。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每天都在发生的现实。

提高警惕、揭露批判、战胜各种错误思潮——这本身就是阶级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今天每个有觉悟的人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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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坚守认知底线:在复杂舆论场中保持清醒的理论定力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声音交织在一起,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捍卫依法治国与阶级斗争的内在统一,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每一个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人,都应该守住自己的认知底线,不被别有用心的人牵着鼻子走。

守住认知底线,首先要有一双识别“歪理”的眼睛。 什么叫“歪理”?歪理就是那些听起来有道理、实际上经不起推敲的说法。比如,“依法治国就不能讲阶级斗争”——听起来像是“与时俱进”,实际上是在割裂理论与现实的联系。

比如,“阶级斗争已经过时了”——听起来像是“告别革命”,实际上是在为放弃思想武装张目。识别歪理,需要有基本的理论素养和历史知识。一个不了解《矛盾论》的人,很容易被“矛盾已经消失”的论调所迷惑;一个不了解法律阶级本质的人,很容易被“法治独立于政治”的说法所欺骗。

守住认知底线,其次要有一副敢于坚持真理的脊梁。 在当下的舆论环境中,坚持讲阶级斗争是需要勇气的。因为总有人会用“极左”、“文革余孽”、“破坏稳定”等帽子来打压你。这时候,就需要有理论自信和历史定力。要知道,你所坚持的不是什么偏激的主张,而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你所捍卫的不是个人好恶,而是科学真理。真理从来不怕辩论,怕辩论的从来不是真理。正义的斗争是社会进步的动力——这个判断,经得起逻辑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守住认知底线,最后要有一种联系实际的能力。 理论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坚持阶级斗争的理论,不是要回到过去那种简单化的政治运动模式,而是要用这个理论工具来分析现实、指导实践。当我们看到西方势力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意识形态渗透时,我们要意识到这是一种阶级斗争;当我们看到国内有人鼓吹“宪政民主”、“军队国家化”、“司法独立”等主张时,我们要意识到这是一种阶级斗争;当我们看到各种否定公有制、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道路的言论时,我们要意识到这是一种阶级斗争。这种意识,不是“草木皆兵”,而是“明察秋毫”。

真正的法治,从不否定正义;真正的进步,从不畏惧斗争。 这句话值得反复掂量。法治如果否定了正义,法治就成了作恶的工具;进步如果畏惧了斗争,进步就成了投降的借口。那些试图用“法治”来否定“斗争”的人,要么是不懂法治,要么是不敢斗争;那些试图用“斗争”来否定“法治”的人,要么是误解了斗争,要么是利用了斗争。只有把法治和斗争有机统一起来,我们才能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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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纲举目张,行稳致远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这不是一个价值判断,而是一个事实判断。它不会因为有人不喜欢就消失,也不会因为有人否定就不存在。

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治理方式。这不是一个可选项,而是一个必答题。没有法治,社会就会失序;漠视法治,进步就会偏离轨道。

正确的态度是:坚持阶级斗争的“纲”,举起依法治国的“目”。 纲举才能目张——只有明确了阶级斗争的方向,法治才不会迷失;只有完善了法治的规则,斗争才不会失序。

那些试图割裂二者的人,要么是理论上的糊涂虫,要么是政治上的别有用心者。前者需要教育,后者需要警惕。我们应当以足够的耐心说服前者,以足够的警惕防范后者。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不是因为“喜欢”斗争,而是因为阶级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因为“热衷”运动,而是因为放弃斗争就会丧失一切。同时,也千万不要否定依法治国——不是因为“崇尚”法律,而是因为法治是人民用斗争得来的武器,是我们保护自己、规范社会的有效工具。

纲举目张,行稳致远。只有把阶级斗争这个“纲”牢牢抓住,把依法治国这个“目”密密织就,我们才能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守住我们的阵地,赢得我们的未来。

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历史告诉我们的真理。这不是陈词滥调,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重新确认。每一个有觉悟、有担当、有良知的人,都应当在这个问题上保持清醒、保持定力、保持斗争精神。

因为历史的规律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正义的斗争推动社会进步,法治的规则保障来之不易的成果。二者结合,无往不胜;二者分离,一事无成。这,就是纲与目的辩证法。这,就是依法治国与阶级斗争的真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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