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培养时代新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大局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系统建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为主线、增进共同性为原则、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为目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为基础、优秀文化交融创新为特色,融贯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规范体系,为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清晰的政策指引,实现了教育的内涵拓展和制度跃升。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教育发展提供了法治遵循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顶层设计上确保教育始终服务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有利于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的有机统一。

确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主线地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条规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第十六条则进一步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教育全过程”。该主线不是可选择的附加任务,而是贯穿国民教育全过程、各环节的法定要求,科学回答了教育“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 的根本问题。

从教育的重要使命和根本任务来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要求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融入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这一目标设定,超越了单纯的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上升为系统性的价值塑造,为教育提供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根本的价值遵循。

明确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条明确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这一原则从教育事业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战略意义出发,强调了教育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刚性条款,将党的领导嵌入决策、管理、实施、监督各环节,确保教育发展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确保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执行中落地生根。

在实践层面,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育机构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定职责,要求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学校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重点内容,防止教育偏离正确的政治轨道。这一方向指引,有效防范狭隘民族主义、历史虚无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对校园的渗透,保障教育始终服务于教育强国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持守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重要原则。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条明确提出“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的重要原则,为教育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引。教育既不能片面强调差异性而弱化共同性,也不能强调共同性而简单“一刀切”,必须在增进共同性的前提下,实现共同性引领差异性、差异性丰富共同性。

在实践层面,这一原则要求教育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为基础,以中华民族共有的历史记忆、共通的核心价值理念和共享的革命精神、时代精神为基本内容,打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同时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文化传统,推动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文化在中华文化框架内传承创新、交融互鉴。这一科学定位,从根本上避免教育陷入片面强调差异、分隔不同民族文化的认知误区,也纠正了忽视民族文化独特价值、抹杀文化多样性的错误倾向。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拓展了教育的内容与载体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结合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要求,对民族教育进行系统性拓展,从课程教材、语言文字、文化传承、实践育人等方面全面拓展和丰富了教育的内涵与形式。

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教育教学领域的作用。共同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也是民族团结进步的纽带。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基的支撑作用。一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同明确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教育教学领域的法定地位,要求学前教育阶段普及普通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学生共学共通;另一方面,将语言学习、教学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结合,通过语言相通推动心灵相通,为各民族学生融入现代社会、共享发展成果奠定坚实语言基础。

完善以中华民族共同体为核心的课程与教材体系建设。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有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系列教材或者读本,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教育全过程,融入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和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这一规定拓展了教育的内容。民族教育不能仅局限于介绍各民族风俗习惯、文化特色,而应上升为系统讲述我国各民族共同开拓疆域、共同缔造统一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辉煌中国历史、共同创造灿烂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伟大民族精神的历史进程,突出中华文化的主体性、包容性和统一性。同时,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红色资源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各类资源纳入教育内容,引导学生认识到中华民族是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从心理和情感上厚植共同体意识。

突出法治教育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融合形式。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九条规定,国家“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这要求学校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融入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内容,通过典型案例、法治宣讲、主题活动等形式,引导学生掌握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理念,认识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将民族团结义务转化为学生的行为自觉,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的氛围。

融入文化互鉴共融和传承创新内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专章中规定“国家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支持以多种行动弘扬中华文化。这一要求拓展了教育的实践内容,鼓励教育从课堂走向校园、从校园走向社会。具体包括:一是将各民族文化互嵌融通纳入教育内容,通过校园主题文化活动和社会文体节目赛事,让学生在亲身体验中感受不同民族文化的魅力,增进对中华文化的理解与尊重。二是鼓励学校与社区、文化机构合作,开展民间文化传承人进校园活动,让学生近距离接触和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民族文化在校园中的活态传承。三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线上文化交流平台,展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故事、当代成就以及优秀文化作品,拓展各族学生文化视野,引导学生从历史和现实的维度认识各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文化的历程,使教育在文化传承创新中不断丰富时代内涵,提升实践育人实效。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推动了教育制度与机制创新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明确了教育“做什么”,更规范了如何通过制度机制创新构建资源合理配置、师资队伍建设和多元协同育人的教育生态,为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长效保障。

完善经费投入与资源倾斜保障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是我国教育的重要任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教育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产品,国家应采取积极手段保障稳定供给。从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这一目标出发,各级人民政府应针对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不足的情况,坚持“普特”政策并举原则,采取差别化的区域支持政策,建立教育经费稳定投入机制,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并通过教育对口支援及人才培养计划等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

健全师资交流协作和培养培训机制。“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师资队伍建设是教育的基础工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教师开展交流”,目的是通过制度化的跨区域教师交流合作,推动中东部优质师资向民族地区流动。一方面,补齐民族地区师资短板,提升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质量;另一方面,支持民族地区教师到发达地区跟岗学习,提升教学能力与专业素养。通过教育对口支援和师资交流协作机制,畅通民族地区教师外出培训、交流学习的渠道,为民族地区培养留得住、用得好、业务精的合格师资,从队伍层面保障民族地区教育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创新全员协同育人交融促进机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支持学校利用显性的课堂教学、隐性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开展内容丰富、层次多元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一方面,鼓励学校构建互嵌式育人环境,促进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另一方面,组织青少年开展研学游学、参观考察、志愿服务、文体赛事活动,推动各族学生在互动实践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进而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日常育人场景。在此基础上,该法进一步明确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等不同主体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中的协同责任,构建起多维度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全员协同育人格局。该机制突破传统的课堂教育模式,构建校内与校外、线上与线下、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育人体系,通过沉浸式、体验式、参与式教育,让学生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补强了民族教育立法的体系与规范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民族事务治理领域综合性的基本法律,它通过与宪法及其不同层级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衔接,构建起层级清晰、协调统一的民族教育法律规范体系。

对宪法的承接与细化。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明确了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基本国策。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民族教育领域可实施、可监督的具体规范,并且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核心要求细化为教育各环节的法定责任,实现了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在部门法实施中的具体化落地,夯实了民族教育法治发展的根本法基础。

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协同与互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事业发展、语言文字使用、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等作出了专门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的核心主线与发展内容,强化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主导地位,补强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教育制度安排,健全了民族教育的资源投入机制,推动民族教育规范体系更加完整协调,适配新时代民族工作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需要。

对教育专门法律的补充和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专门法律已经对各级各类教育的办学要求作出了系统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要求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工作任务,嵌入各级各类教育的办学要求中,明确了各级各类教育服务民族团结的法定职责,丰富了教育的内涵和载体、内容和形式,填补了现有专门教育法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规则的不足,使得现有教育法律体系更好地回应了教育事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重大使命。

对民族地区教育立法的统率和指引。此前,不少地方已经制定了民族团结进步或民族教育的法规规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出台后,为地方立法提供了统一的上位依据,地方可以根据该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结合本地文化特色、教育发展水平,修订完善地方民族团结进步或民族教育立法,补充新时代民族教育发展的新要求,细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执行性的配套规范,同时清理与该法精神不一致的规定,形成上下贯通、统一协调的民族教育法律规范体系,为各地民族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清晰的立法指引和制度遵循。

(潘红祥,中南民族大学“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教授、博士生导师;买钰涵,中南民族大学“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助理)

责任编辑:李景

作者:潘红祥 买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