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市监
近日,新疆阿克苏、乌鲁木齐分别查处一起通过新疆慈善总会捐赠设备的贿赂案,且当事人均为上市械企旗下公司。
案例一:通过招标手续、捐赠协议,依旧被认定商业贿赂
经查,新疆J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新疆慈善总会,向阿克苏市妇幼保健院“无偿”捐赠医疗设备。执法人员通过对比《医疗设备转赠协议》《关于捐赠医疗设备有关事项的征询函》《医疗设备捐赠协议》发现上述文件的落款时间存在逻辑上的冲突,且与6台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相违背,故我局对协议签署日期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虽然协议签署日期的真实性存疑,但基于涉案医疗设备的实际使用状况,以及当事人向新疆慈善总会支付11280元管理费这一事实,能够认定当事人与新疆慈善总会签订《医疗设备捐赠协议》以及新疆慈善总会与阿克苏市妇幼保健院签订《医疗设备转赠协议》体现了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局对该捐赠行为真实存在这一事实予以认可。
经核实,上述6台设备只有***定量分析仪由J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J生物,上交所上市企业)生产,而当事人系J生物的全资子公司,且为***定量分析仪配套专机试剂的供应方,二者为利益共同体,设备提供与试剂销售的最终受益主体均为当事人,其本质为“捆绑销售”。当事人虽通过采购审批、招标程序成为试剂供应商,但该招标及采购结果均建立在其无偿向阿克苏市妇幼保健院提供专机设备的基础上,按照无设备则无试剂采购的前提,二者存在明显的因果关联,符合商业贿赂的行为特征。
经查证,当事人自2023年4月起,即***定量分析仪生产并交付阿克苏市妇幼保健院使用后,开始向阿克苏市妇幼保健院供应该设备的专机试剂,截至本案查处之日,共供应34批次,试剂销售总额达100711.8元(含增值税)。
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扣除新疆J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试剂的购进成本17782.45元、合法税费12776.8元(其中: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印花税18.12元,增值税附加税487.4元,企业所得税12271.28元)后,认定新疆J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该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为58566.24元,该核算结果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
阿克苏市妇幼保健院为公立医疗事业单位,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主体,其依法享有医疗设备采购、检验试剂耗材遴选的法定职权,能够决定试剂供应商的选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是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当事人作为试剂生产销售经营者,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商业贿赂行贿主体。当事人无偿向阿克苏市妇幼保健院提供专机医疗设备,并非真正的公益捐赠,其主观上具有明确的谋取试剂交易机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目的,即通过提供财产性利益,促使阿克苏市妇幼保健院在试剂采购中优先选择其作为供应商,侵害了其他同类型试剂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扰乱了医疗耗材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符合商业贿赂的危害特征。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没收违法所得5.86万元,并罚款11万元。
案例二:签订设备捐赠协议,换“马甲”销售配套试剂
注:本处罚当事人新疆Y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处罚信息中提及的乌鲁木齐市X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新疆H医疗器械公司均为某深交所上市企业在新疆的下属公司。
经查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从乌鲁木齐市X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租赁医疗设备用于该院正常业务需求,租赁中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交纳了租赁相关费用。X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
2016年5月X公司通过给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原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以下简称“该医院”)检验科检验设备升级给该医院免费投放了罗氏全自动生化分析仪cobas6000(结构组成:生化和电解质模块c501)和罗氏全自动免疫分析仪cobas8000(E602+E602)各一台。2024年9月23日新疆Y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新疆慈善总会签订《医疗设备捐赠协议》,将上述两台设备捐赠于新疆慈善总会;当日,新疆慈善总会与该医院签订捐赠协议,将上述两台设备捐赠于该医院。
自2016年5月X公司给该医院免费投放上述两台医疗设备起,在该设备只能使用其配套的检验试剂的情况下,该医院检验科根据检验工作需求量先后向X公司和新疆H医疗器械公司购进医疗试剂。截止2023年底H公司共计向该医院销售上述两台设备配套试剂15981224.75元(不含税)。
X公司免费给该医院投放医疗设备并销售检验试剂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之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的基本方式是以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必需支出,为违法所得。第五条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原材料或者商品的购进款项,视为必需支出,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证据能够证明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也可以视为必需支出。
综上所述,当事人Y公司2016年至2019年销售医疗设备配套试剂6996801.90元(不含税),销售成本6810436.93,销售税金7587.94,获违法所得178777.10元。2020年至2023年当事人Y公司未实际获利,无法违法所得。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Y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88万元、罚款10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7.88万元。
本文为转载发布,仅做分享,文章中观点仅代表原平台作者观点,与本平台无关。如若本文有与贵平台发布原创内容有重合之处,或未经授权使用,系原平台行为,本平台仅转载。您可以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删除文章,我们会立即响应!
#中国CT报告
领域报告......
回复关键词“8888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