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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6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修订的十份检查类税务执法文书将正式施行。这是继2024年衔接行政复议法修订之后,税务执法文书领域的又一次重要调整,推动税务检查执法标准化、规范化,适配行政检查的新要求。与上次修订不同,本轮修订聚焦检查类文书,本文从税务律师视角,对本次修订的关键变化及其亮点进行解读,并提示企业在实务中的应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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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企检查背景下的新一轮税务文书修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回顾近年税务执法文书的演变脉络,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主要目的是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相衔接,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024年的修订涉及税务处理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等,并不包含检查类文书。而本次2026年第10号公告聚焦的正是检查类文书,与2024年修订形成类型上的互补。因此,在分析本次检查类文书的变化时,适宜的比较基准是更早的2021年《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就本次修订所依托的制度环境而言,需要关注两点。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25年1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明确提出“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以及“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该意见还确立了严禁逐利检查、干扰经营、任性处罚、下达检查指标、变相检查等“五个严禁”要求,并将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二是司法部于2025年4月印发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确立了七种全国通用的行政检查类文书,鲜明体现了“凡检查必审批”“凡检查必通知”“凡权责必告知”的核心原则。这些原则在本次税务文书的修订中得到了逐项对应和落地。

基于上述背景,2026年第10号公告废止了2021年第23号公告中对应的旧版检查类文书,重新构建起一套涵盖事前审批、检查通知、过程记录、回避处理、结果告知全流程的十份新文书体系。以下将从税务律师视角,对该体系中的几大修订亮点进行解析,并提示企业在实务中的应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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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凡检查必审批,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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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21年旧版检查类文书相比,《税务检查审批表》是一份全新增设的文书。该表在内容设计上,首先明确了任务来源。来源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第二类包括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风险扫描、审计调查取证、异地协助调查、执行国际条约以及其他情形(可多选)。同时,表格设置了检查频次栏,要求填写“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____次,本次为第____次”,并注明“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的除外”。对于第二类任务来源,即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风险扫描等新线索,或审计调查取证、异地协助调查、执行国际条约等开展的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频次一栏可不填写具体内容。此外,检查方式栏列有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两种选项。

在程序约束上,该表使用说明第3点明确:“凡检查必审批。原则上一事一批,应当事前审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这一规定确立了审批前置原则,即使临时检查也须事后补办手续,不能进行无审批检查。使用说明第9点进一步规定“税务检查审批表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这直接对应国办发〔2024〕54号的要求,将审批权上移至局级领导层面,内设机构的科长、处长不得单独批准,显著提高了检查启动的门槛。

总体而言,《税务检查审批表》将每次检查的启动依据、任务来源以及频次情况全部纳入内部审批记录,为后续的执法追责和合规核查留下了可溯源的文件依据。这不仅是一份内部管理文书,更是约束检查权的事前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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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检查频次信息首次向纳税人公开,并新增回避权与监督救济权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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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税务检查通知书》相较2021年版本变化显著。旧版仅列明派出人员、检查时间段及一条拒检权告知,新版则在正文中全面扩充,成为本次修订中对纳税人权利影响非常重要的文书之一。

一是正文填写项更加精细。检查起始时间精确到“时分”,使检查时长可被核算,配合频次统计的大数据系统提供基础数据,也使夜间检查等异常行为更易被发现;增加“采取____的检查方式”,进一步明确检查方式;将“检查地点”作为填写项,限定检查范围,不得随意扩展至通知书未列明的场所;材料索取从“提供有关资料”变为“提供有关资料(附材料、物品清单)”,纳税人可依据清单拒绝清单外要求。

二是频次信息首次向纳税人公开。新版新增“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____次,本次为第____次”以及任务来源勾选项(投诉举报、风险扫描等)。此前频次信息仅存在于内部审批文书,纳税人无从知晓,现可直接从通知书核实当次检查是否超频,保障了纳税人知情权。不过也需注意,稽查局使用本通知书时不受常规频次限制,这里的频次规范仅适用于税务局的常规检查。

三是权利告知条款从一项增至三项。保留旧版中的拒检权,即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通知书,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新增回避权,“如被检查人认为税务检查人员与检查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将在3日内作出并告知,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税务检查。”该条款要求3日内作出决定,与后文新增的回避审查决定书形成制度呼应。同时新增监督救济权,“被检查人有权监督税务检查工作全过程,如认为税务检查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三项权利一并告知,使纳税人从被动受检者转变为主动监督者。

四是使用说明中的多项程序约束。在人员身份上,新版要求“决定派___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及税务检查证号,新增的证号信息便于纳税人核验执法人员身份,也有助于发现冒用证件行为。在检查方式上,首次将“非现场检查”(如视频连线)写入文书使用说明,与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询问、抽样、勘验等)并列,为新型检查方式提供文书依据。需要关注的是,稽查局使用本通知书时,可不填写具体检查方式,也可不填写频次信息和任务来源的相关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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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回避程序正式文书化,3日内决定并载明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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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旧版公告中并无此《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审查决定书》。回避制度虽依据《税收征管法》第12条长期存在,但因缺乏独立文书和明确时限,实践中申请常被口头处理或无限期搁置,“口头否决”或“不予理睬”的情况较为普遍。本次新设该文书,意味着回避程序正式走向法律文书化。

一是适用范围明确,法律依据清晰。该文书的法律依据包括《税收征管法》第12条(税务人员回避)和《行政处罚法》第43条(行政处罚人员回避)。这意味着,不仅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回避申请同样适用此文书。

二是依据《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内容“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将在3日内作出并告知,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税务检查”,意味着税务机关须在3日内作出回避审查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此前无时限约束的状态下,拖延审查实为变相拒绝;3日时限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量化的等待期限,超期则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关于回避申请审查期间检查不停止,源于《行政处罚法》第43条第2款,制度合理性在于防止以回避申请为工具拖延检查。但存在的问题是,若申请最终成立,审查期间已收集的证据效力如何,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成为潜在的争议点。

三是同意与驳回均有刚性要求。同意回避的,须以文书形式确认替换人员(填写姓名及税务检查证号),不能仅作口头答复;驳回回避的,须援引具体法律条款(“不符合___规定的回避情形”),不得笼统说不符合条件。这直接限制了任意驳回的空间。

四是救济途径明确。文书载明“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救济”,将回避决定纳入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范畴。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可寻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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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四:现场笔录与询问笔录新增脚本化程序告知,申辩权“必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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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本的《现场笔录》,主体为空白记录区,程序性要求仅散见于使用说明,并不构成正文内容。新版则在正文中直接设置了脚本化开场语:“税务执法人员:您好!我们是(税务执法主体)的税务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税务检查证(出示税务检查证),请您确认。当事人:□已确认 / □不确认。税务执法人员:现依法就(当事人、具体事由)进行现场执法,请协助做好配合。针对执法中的有关情况,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音像记录的,应当告知音像记录的情况。)”

这段脚本将出示证件、告知事由、告知陈述申辩权三个程序合法性要件直接嵌入正文格式。执法人员按格式填写即等于履行程序,文书本身成为程序合法性的证明媒介。此处陈述申辩权的保障尤为值得关注,旧版仅在使用说明中笼统要求告知权利义务,新版正文直接写明“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在续页末增设陈述申辩情况勾选栏(□无 □有),执法人员须在两项间明确勾选。申辩权由此从“可记录”升级为“必须记录”,防止执法人员选择性忽视申辩意见,使检查阶段的申辩权保障达到与行政处罚阶段相同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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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使用说明新增了“现场检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主要针对以等待法定代表人为由故意拖延,或以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为由向企业施压两类滥权行为。音像记录方面,新版正文脚本提示音像记录情况,使用说明新增“检查过程同步音像记录的,相关音像资料应当一并归档”,将音像记录纳入正式文书体系,归档要求使其成为可调取的证据材料,防止选择性丢弃不利录像。笔录修改确认方式也从旧版“须在改动处捺指印”扩展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三种方式,降低了签字确认的门槛,适应不同当事人的实际能力。

与此同时,《询问笔录》实现了全国首次统一格式,新版询问笔录引入了多项要素。被询问人身份识别新增勾选框,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其他等,明确了询问对象的身份,也为后续处理提供身份依据;标准化开场脚本与现场笔录相同,要求出示证件并经当事人确认,将识别执法身份的程序固化,防止冒充税务人员进行询问;同时实现了权利义务双重告知和回避申请权告知。在签名押印上,旧版各地无统一要求,新版明确须签字且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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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五:检查结果闭环告知,“无问题”可对抗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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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旧版公告中并无此《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这曾是旧版框架下的一个显著缺陷,检查完毕若未发现问题,企业几乎收不到任何书面反馈;“只检查不结案”的悬空状态困扰了大量被检查企业,检查结果无文书可追溯。本次新增该文书,具有填补制度空白的重要意义。

从文书设计上看,该表为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被查人能够持有一份,是税务检查领域直接赋予被查人持有结果文书权利的设计,为后续可能的权利救济提供了直接证据。在结论设置上,表格明确列有“☐无问题”和“☐经检查发现以下问题”的勾选项。其中“无问题”选项的价值尤为突出,税务机关出具“无问题”文书,相当于书面的免责认定,被查人可据此主张同一事项不得重复检查,有效对抗车轮式重复检查。

在告知程序上,该表明确要求“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及时告知”,确立了结果告知的时限要求,结束了此前“检查后不了了之”的状态,使检查结果告知义务具有可追究性。同时,表格还规定“通过信息平台统一公示检查结果的,应当在检查时告知被检查人查询途径”,配合数字化监管体系,使检查结果可被当事人自行查询,增加了执法透明度。此外,表格中特别注明“(此处仅记录检查事实情况)”,限制检查人员在记录表中进行法律评价或推断,防止将主观判断写入客观记录。

总体而言,该份新文书建立了检查结果告知的闭环,无论是否有问题,均须向被检查方送达一份记录表。若记录表载明“无问题”,被检查方可据此对抗就同一时段同一事项的重复检查,有效遏制反复检查、无限期挂起等检查权滥用行为。

结语

纵观2026年第10号公告修订的十份税务执法文书,其核心逻辑可以概括为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宏观要求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文书格式,让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有文可依、有书为证。对于企业而言,了解这些文书变化,不仅是合规管理的基础,更是在面对税务检查时主动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收到检查通知书后,应第一时间核查频次是否超限、检查人员证件是否齐全、通知书是否列明材料清单;检查过程中,关注脚本化程序是否履行、陈述申辩权是否被记录;检查结束后,务必取得并妥善保存检查情况记录表,尤其是未发现问题的结论。需要提示的是,税务检查往往涉及复杂的程序判断和证据效力评估,企业仅凭自身力量难以全面把握,此时专业税务律师的及时介入,能够帮助企业在检查现场即锁定程序要点、规范应对行为,避免因应对失当而丧失后续救济空间。对于税务律师而言,新文书体系提供了更丰富的程序性审查切入点,尤其是多个文书中明确了救济途径,使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更具可操作性。总体来看,此次修订以文书为抓手,推动税务检查从有权检查走向规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