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9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三明宁化“12·21”较大道路运输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年12月21日09时14分许,三明市宁化县道796线23km+390m路段发生一起手扶拖拉机与重型自卸半挂车碰撞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造成3人死亡、2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91.82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三明宁化“12·21”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由不具备拖拉机操作证人员驾驶操作无号牌手扶拖拉机、违规载人、转弯未让直行车辆,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超限超载运输、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乡镇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不实不严,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1日上午09时许,明溪恒桦物流公司驾驶员官*良驾驶闽GB37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E05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宁化腾龙水泥公司装载石灰石矿碎石后驶入县道796线(往宁化县泉上镇方向)。湖村镇陈家村眉坑小组的王*钦驾驶手扶拖拉机从家中出发,后斗搭载妻子管*水,女儿王*花,准备到烟田从事农事活动。
09时14分许,官*良发现右前方王*钦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由湖村镇陈家村眉坑小组道路入口驶入县道796线,官*良采取先向左打方向盘后向右打方向盘的方式避让,在县道796线23km+390m处,重型半挂车车身左侧与手扶拖拉机车身左侧发生大夹角碰撞,后重型半挂车向左侧翻压倒手扶拖拉机,重型半挂车上所装载的石灰石矿碎石散落路面,造成手扶拖拉机驾乘3人死亡和闽GB37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E05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手扶拖拉机2车受损。
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王*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情况(2人)
1.官*良,男,群众,闽GB37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E05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明溪恒桦物流公司雇佣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宁化县公安交警部门对其依法立案调查。
落实情况:2025年6月13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决[(2025)闽0424刑初90号],官*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郑*明,男,群众,负责宁化腾龙水泥公司出厂货车安全管理工作。宁化县公安交警部门对其依法立案调查。
落实情况:宁化县公安局经调查,认为郑*明不构成犯罪,于2025年12月15日决定撤销案件,并解除取保候审。
(三)对公职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处理情况(20人)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的16名公职人员和4名其他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单位均已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3人)
1.陈*旺,男,群众,明溪县恒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三明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5年4月28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陈*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事故发生后被宁化县公安机关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5月20日,宁化县公安局对陈*旺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立案侦查。7月28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魏*建,男,群众,明溪县恒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专职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三明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5年7月7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魏*建给予罚款人民币11904(壹万壹仟玖佰零肆)元[(明)应急罚〔2025〕3号]。
3.蔡*锐,男,群众,福建宁化腾龙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建议宁化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5年5月26日,宁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蔡*锐作出罚款25000(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宁)应急罚〔2025〕3号]。
点击查看→有关单位的追责落实情况
(来源:观八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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